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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

来源:-- 2012-12-27 16:52:28 字号:TT

    青岛新闻网12月27日讯 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经信委联合出台了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补贴范围

    自2012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

险费(不含补缴)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和时间,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是指具有本市户籍,且毕业所在自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未办理失业登记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8%、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2%的比例计算。如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补贴期限。社会保险的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以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当月作为补贴开始计算时间。

    三、申领程序

    (一)补贴申报。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属于毕业年度内的,企业应于次年1月份到注册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申报;对剩余月份的补贴,企业应在当年内到注册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一次性集中申报。

    (二)补贴审核。区(市)就业服务中心通过市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社保信息系统以及电话抽查等方式,对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和核对。将符合规定的有关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抽查复审。经复审符合政策规定的,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人员、补贴资金数额等信息进行公示。

    (三)资金拨付。经公示后无异议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企业账户;其他区(市)的,由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拨付企业账户。

    此项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年底。有关具体政策问题,市民可拨打12333或当地就业服务中心电话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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