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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特色班禁止另收费 明年起冬季禁收取暖费

来源:青岛日报-- 2012-12-14 05:06:55 字号:TT

  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出台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自本月起正式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

  规范幼儿园收费项目。明确幼儿园可以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和经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除此之外,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特色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

  明确公办幼儿园收费定价机制。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照经费来源渠道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市属及以上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他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所在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拟定调价意见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由三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的价格、财政部门审批。

  明确民办幼儿园收费定价机制。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幼儿园等级等情况合理确定,报价格、教育部门备案。

  明确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规定幼儿园应当在园内醒目位置公示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园评定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自2013年秋季开学起,原《青岛市社会力量举办托幼园所收费备案表》一律废止。2013-2014年冬季采暖期起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再收取取暖费。(记者 周建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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