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全面考察,与国外同类改革相比较,可以发现如下经验:
第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道路。在改革进程中,中国借鉴与吸收了许多国家行之有效的经验,如起源于德国的社会保险模式,发端于新加坡的公积金模式与智利公共养老金私有化的个人账户模式等。但中国没有照搬、照抄国外模式,而是在尊重国情的基础上,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制度的创新,并采取了一种混合型模式的政策取向。例如,《社会保险法》规范了全民养老保险、全民医疗保险等,实际上是规定了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以权利义务相结合的社会保险为主体;传统的家庭保障虽因少子高龄化与家庭结构小型化而持续削弱,但仍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城镇居家养老服务的供给,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虽然采取了承包责任制形式,仍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功能,等等。
第二,坚持渐进改革。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采取的是试点先行、单项推进、多轨并存、以新替旧的改革策略,从单项突破到综合改革,从局部探索到全面推广,从弥补缺失到促进公平,走的是一条渐进改革的道路。这种渐进改革因其震动较小、出现问题较易得到纠正、新制度建设可以在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中逐渐成熟,确实是一条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中国经验。
第三,与国民经济发展保持协调性。在改革开放前一个时期,针对原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之所以能够在削减福利的条件下获得持续推进,起初主要不是因为国民的认同与支持,而是国民经济保持了持续高速增长,绝大多数城乡居民的收入增长要大于相关福利下降所付出的代价,这是中国社会保障改革能够较为平稳推进的重要原因。进入20世纪90年代,当国家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模式后,曾因未能同步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而出现过数以百万计的退休人员不能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失业及下岗人员缺乏起码的生活保障、城镇困难群体不能获得相应的社会援助等现象,结果造成国民危机感倍增,也将国民经济带到了危险边缘。从1998年始,中央政府加大对社会保障改革的直接投入,强力推进“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即确保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确保下岗职工按时足额领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功能等,逐渐恢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信誉,也切实解决了亿万劳动者及城乡低收入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2008年遭遇国际金融危机并面临低迷的世界经济格局,党和政府又进一步加快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在社会救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与住房保障等方面加大投入,促使社会保障制度迅速普惠全民,不仅国民经济并未随着世界经济而陷入低迷,而且迅速摆脱危机而继续运行在高速增长的轨道上。可见,以往30年来的改革实践,从正反两方面证明了社会保障改革与国民经济发展保持协调性是一条宝贵的经验。
将人民引领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福利社会中
中国已经排除了走“政府包办式”福利国家道路的可能,选择的是有中国特色的以保险型为主体并尊重家庭保障等传统的福利社会发展道路。
基于人口众多、发展不平衡等现实国情,中国已经排除了走“政府包办式”福利国家道路的可能,选择的是有中国特色的以保险型为主体并尊重家庭保障等传统的福利社会发展道路。党和政府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高度重视,表明已经解决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政治共识问题;举世公认的经济发展成就与日益丰厚的公共资源、社会资源与市场资源,揭示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具备了相应的经济基础;而以往20多年的社会保障改革探索,亦为这一制度从长期试验性状态走向定型、稳定、可持续的成熟阶段提供了异常丰富的经验与教训。
因此,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战略目标,就是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和满足人民对稳定安全预期的愿望,从弥补制度缺失、构建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入手,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动社会保障制度沿着普惠、公平、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在解除人民生活后顾之忧的同时,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并增进人民的幸福感,切实维护个人的自由、平等与尊严,经过30年左右的努力,最终将人民引领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福利社会。
需要指出的是,要完成这样的战略任务还任重而道远,“十二五”、“十三五”将是十分关键的时期。与前一个时期侧重社会保障项目建设、加大公共投入、扩大覆盖面等相比,未来几年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则是加快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和优化各项现行制度安排。
一方面,中国急切需要理顺决策体制、监管体制与实施机制的关系。即在遵循规范、有效的原则下,真正让立法机关切实承担起确立社会保障制度及修正、完善制度的决策之责,让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分别承担起制度运行的监督之责,让实施服务或者经办业务的机构承担起制度运行的服务或供给之责,实现决策机关、管理机关与实施机构各归其位、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制衡。当然,这种变革不可能一步到位,但国家需要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例如,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步伐,逐渐实现全部社会保障事务均运行在法制规范的轨道上,即是立法机关履行自己职责的具体体现;让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社会保障领域中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即能够促使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与良性运行。
另一方面,尽快优化社会救助、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三大基本保障制度。其中,社会救助制度优化的合理取向,是在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分责制的同时,走向以各种基本生活救助为主体的综合型社会救助制度,同时尽快实现城乡制度统一,并完善贫困线设定、收入统计与家计调查及救助程序,建立受助者收入豁免制,不断提高受助对象的素质与能力,杜绝“贫困陷阱”。医疗保障制度优化的目标,是从满足病有所医向实现“人人享有健康”发展,在制度结构上从现行的“三元制”过渡到“二元制”再整合成“一元制”,即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并轨为统一的居民医疗保险,再在条件成熟时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轨,并逐步从疾病医疗向健康保险发展,而当务之急是统一经办机构,理顺监督管理体制。养老保险制度优化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公职人员、职工、农民等群体的特殊性,建立并完善公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在实现制度全覆盖的基础上,尽快实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迅速推进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通过改造责任分担机制、政府补贴机制与财务机制等来完善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此外,还要积极稳妥地推动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及其他补充保障事业的发展,不失时机且理性地推动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妇女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
人类迄今以来的发展实践证明,平等与幸福是人类追求的终极目标,自由与发展是个人追求的最高境界,国民福利则是个人自由与发展的前提与基石。正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及其发展,才促使资本主义由野蛮时期进化到文明时代,才使人类同情弱者的慈悲意识转变为正义化的公理。我们不应当将福利社会视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利,而是需要客观而准确地描绘福利社会的美好蓝图,理性选择迈向福利社会的路径,给人民以安全的、长远的美好预期和对未来的充分信心。
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福利社会里,人人能够公平地享有社会保障,合理地分享国家发展成果,同时承担起相应的义务,实现互助共济。最终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帮、贫有所济、孤有所助、伤有所治、残有所扶、死有所葬、遭灾者有救助、失业者能解困”等目标,引领人民走向共同富裕,并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带来持续的动力。这是值得我们向往并为之努力奋斗的社会!
(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