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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开始试行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
2012-11-13 08:48:26 中国网

为切实减轻参合农村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缓解部分参合农村居民因大病致贫、返贫或因无力支付大病高额医疗费放弃治疗的问题,近日,青岛市卫生局等部门制定了 《关于建立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试行)》。《意见》规定,该制度的执行时间从今年7月1日算起,救助费用和救助金额累计时间按自然年度计算,年度救助额封顶线10万元。

《意见》规定,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以政府补助为主,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等自愿资助。各区(市)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累计结余医疗救助资金不得超过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10%,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救助使用。当年度医疗救助资金超支的,由当地财政垫付资金进行救助,垫付资金由当地财政从下一年度医疗救助资金中扣减。

《意见》规定,对患22类重大疾病参合农村居民,其住院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进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资金即时结报。因故不能现场结报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参合农村居民在出院后60日内回参合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办理。其大病门诊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进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的,由各区(市)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在每年自然年末进行统计汇总,计算参合农村居民的救助金额,并在下一年度3月31日前将救助金发给参合农村居民。对患22类重大疾病以外的参合农村居民,其住院和大病门诊个人自负费用进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的,由各区(市)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在每年自然年末进行统计汇总,计算参合农村居民的救助金额,并在下一年度3月31日前将救助金发给参合农村居民。

《意见》规定,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家庭的参合患者除按规定享受上述救助待遇外,特殊情况下可享受特殊医疗救助待遇。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应建立定期协商机制,在每一自然年末,对因重大疾病陷入生活贫困状态的农村低收入家庭的参合患者,实施特殊救助。 (隋 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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