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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劳动报》报道,吴先生购得路虎神行者一辆,但一脚油门,马力上不了80公里。闵行法院近日撤销了这份购车合同,吴先生获赔38.5万元车款,但需要支付车辆使用费5000元。 2011年2月,吴先生在旧机动车市场看到一辆路虎神行者车辆,并查得首次上牌登记时间为2009年12月1日。车主严某与办理车辆过户登记的海润公司均告知,这辆路虎是一手车,车辆完全没有问题,并出具了产权证,产权证上载明车辆所有人为严某,同时表明这辆路虎还在保修期内,车辆无任何事故和隐患。吴先生为此支付38.5万元,在海润公司办理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次日,吴先生上高架时发现,每次踩油门,这辆路虎总是慢慢悠悠,提速最多每小时80公里,“路虎不虎”,原告去4S店一查,原来这辆车由于水浸导致变速箱已经故障,若要维修还需8万余元。同时在4S店,吴先生还意外发现,这辆车早已有水浸记录,初次登记日期正是2009年12月1日,原始车主姓魏。吴先生又到车管所查询,证实了在4S店了解的情况,并查得严某名下还有多辆从广东来沪的水浸车。到旧车交易市场一打探,原来严某专门从事水浸车倒卖,并由海润公司为其配合。 庭审中,被告严某辩称:2010年8月,自己从广州购得这辆路虎,并在2011年2月与吴先生达成购车协议,对于车辆有水浸情节并不知情,使用上也没有任何问题。自2011年2月底,原告吴先生就通过短信息的方式多次威胁要求退车。此外,吴先生开车已行驶3000多公里,在车辆转移给吴先生后,产生的质量问题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严某对该事实是明知的,但依据逻辑推理,严某是从事二手车交易的专业人员,应具有一定的车辆专业知识,自他从广东取得这辆车至将转让给吴先生有半年,不可能对车况一无所知。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严某作为出卖方在明知情况下应履行告知义务。吴先生作为普通购车人,在欠缺车辆专业知识的情况下,严某故意隐瞒与合同签订存在重大影响的质量问题,显然是诱使吴先生作出错误判断,决定购买系争车辆的直接原因,故严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虽然路虎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但从里程数据等显示,原告对车辆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使用,所以吴先生应当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