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条例(草案)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八条对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以及财务管理进行了规范。第四十八条提出“公办的幼儿园和早期教养指导机构收费标准按照政府核定的标准执行;普惠性民办的幼儿园收费标准按照政府指导价执行;其他民办的幼儿园和早期教养指导机构根据成本确定收费标准,报价格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四十九条提出 “幼儿园应当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保
从目前学前教育的发展现状来看,学前教育已经不仅仅是3-6岁的幼儿园教育,对0-3岁婴幼儿的早期教育已成为学前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徐剑波表示,目前对0-3岁婴幼儿实施早期教育的亲子园、早教中心等机构已经非常多,如果不加以规范,不利于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为此《条例(草案)》第二条提出“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即《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既包括0-3岁婴幼儿的早期教养,也包括了3-6岁幼儿的保育和教育。
《条例(草案)》第十七条提出,“设立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拟举办地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在十日内核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学前教育机构。”
如果这些条款内容获得立法通过,就意味着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办早教机构必须首选取得教育行政部门的许可。对于目前存在的部分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的学前教育机构,《条例(草案)》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补办时限,提出“本条例实施前未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许可的幼儿园、早期教养指导机构,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到所在地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
针对当前幼儿园保育和教育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条例(草案)》第三十条明确表示幼儿园不得 “以集中授课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或者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为名进行各种提前学习和强化训练活动”;不得“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幼儿人身安全与身心健康的建筑、设施及环境中开展保育教育活动;不得“要求家长统一购买各种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材料”;不得“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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