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山东农民可享大病保险 20类重大疾病纳入保障
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获悉,省政府下发《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根据该意见,从明年1月1日起,我省将利用新农合基金购买大病保险,在新农合报销的基础上,对参合居民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再给予补偿,并与医疗救助有效衔接,形成多重保障机制,提高参合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农民个人医药费用负担。
筹资标准
购买大病保险每人15元
新农合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将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新农合报销水平、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范围及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测算后确定,由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从新农合基金支出户中直接列支,用于购买商业保险机构大病保险,于每年年初按照省确定的比例直接拨付至商业保险机构,原则上从新农合基金结余或年度新增政府补助中支出。2013年,购买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为每人15元。随着新农合筹资水平的提高,将不断提高筹资标准,扩大资金规模,增强保障能力。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对象为新农合参合居民。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同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保险病种
20类重大疾病纳入保障
在新农合政策范围内报销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合居民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2013年,先将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给家庭带来沉重负担,且疗效确切、费用易于控制的20类重大疾病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具体包括: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
新农合大病保险的补偿实际支付比例将不低于50%。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2013年1月1日起,大病保险资金对20类重大疾病参合患者住院发生的高额合规医疗费用给予补偿,个人最高年补偿限额为20万元。
新农合大病保险以政府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形式,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业务,招标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补偿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管理力量等内容。中标后以保险合同的形式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险合同原则上3年为一个周期。
青岛情况
我市新农合参合率100%
记者从市卫生局了解到,我市自2003年新农合试点推行以来,参合人口逐年增加,农民参合积极性逐步提高。自2006年起,我市参合农民稳定在430万人以上,参合率持续稳定在96%以上且逐年稳步提高,2011年、2012年我市参合率达到了100%,这项制度已成为我市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
我市筹资标准从试点之初的每人每年30元,提高到目前每人每年最低300元,住院补偿比从试点之初的27%提高到目前政策范围内住院补偿比73%,由试点之初的未开展门诊补偿到目前的门诊报销35%以上,受益率由试点之初的不足30%提高到目前的89%,新农合筹资标准逐年提高,基金筹集量逐年增加,越来越多的参合农民从新农合中受益,受益程度也逐步提高,减轻了参合农民医疗负担,越来越多的农民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我市自2003年新农合制度建立以来,共筹集新农合基金45亿元,为1974万人次参合农民报销医疗费用39亿元,住院补偿比从开始的27%,提高到了现在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补偿比73%。(记者 王磊江)
新闻链接
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
记者了解到,新农合大病保险的承办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以政府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形式,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业务。招标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补偿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管理力量等内容。符合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的形式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准入条件。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在统筹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能够组建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服务队伍,并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即时结报点;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我省新农合大病保险业务承办工作,并承诺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