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条例》规定,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义务种植3棵树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植树绿化任务。逾期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责令缴纳绿化费,可并处应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两倍罚款。
不能植树可缴纳绿化费
《条例(草案)》规定,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适龄公民和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适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
4月至5月为义务植树月
每年4月中旬至5月中旬为省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月。城乡适龄公民应在街道办事处的统一组织和安排下履行植树义务。党政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的适龄公民,由本单位、所在学校组织履行植树义务。
据悉,履行植树义务可选择的方式有:直接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参加整地、育苗、管护等绿化活动;认种、认养绿地和树木;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从事绿化、生态保护义务宣传和科普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