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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5年内再建5万套公租房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2-09-25 13:41:14 字号:TT

    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自2012年开始,青岛5年内计划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不少于5万套。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经青岛市政府批准后下达。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标准建设的人才公寓项目,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

    新住宅用地建两成公租房

    各类住宅建设用地应优先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新增建设用地规

划为住宅的,应按照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面积2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其他商服等非住宅房地产项目可按照10%的比例提取土地出让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开发建设单位长期持有的项目,配建比例可适当降低。

    另外,结合房地产市场情况,通过政府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购买部分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急需。通过政府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在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闲置房源中集中租赁一批住房,或者长期租赁部分存量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成套中小户型住房或集体宿舍。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要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要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

    公租房住满5年可购买

    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租住满5年的,可以申请购买,购买价格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由政府优先回购,回购价格考虑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等因素确定;政府放弃回购的,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房地产企业或其他社会投资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且其土地用途为住宅的,可以先租后售,出租期限不低于5年,出租期限自公共租赁住房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计算。在规定的最低出租期限届满后,可以继续出租,也可按核定的价格出售。

    利用自有存量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和以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出租,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房源由住房保障机构实施统一管理,优先面向用地单位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配租,配租后如有剩余房源,由住房保障机构面向社会公开配租。

    房屋套型相关规定

    面积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人才公寓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5平方米以内,其中面向高层次人才的人才公寓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设施 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商业、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解决其交通出行、子女入学等问题。

    车库 公共租赁住房的地下车库 (位)按照供应群体需求,可按每户0.3个配备,限价商品住房可按每户0.8个、经济适用住房可按每户0.4个、廉租住房可按每户0.1个配备。

    条件 根据不同的承租群体进行相应的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具备入住条件。(记者 赵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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