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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讯 9月23日距离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100天之际,市律师协会召开“新刑诉法100天倒计时,刑辩律师100个新期待”座谈会。会议由市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张俊杰主持,副主任毛洪涛宣讲了会前受该刑委会委托,由德衡律师所执笔起草的“100个新期待”。随后“刑辩律师100个新期待”受到与会者的热议。来自市律协刑事会员会的近30位委员结合刑辩工作实际,畅谈对新刑诉法的憧憬和期待,并对新刑诉法的有关配套解释提出若干好的意见建议,最终修改汇综形成了106个新期待,并向到会媒体和社会发布。 青岛市律师协会会长栾少湖参加会议并讲话。 附: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100天倒计时刑辩律师的100个新期待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100天倒计时 刑辩律师的100个新期待 (青岛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 1、我们期待: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零时起,全部条文规定都能得到全面贯彻实施,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以任何借口非法干扰、干涉与破坏,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和统一。 2、我们期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组织贯彻实施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时,能够增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简称《律师法》)的专题学习,使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充分认识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在刑事诉讼中保证法律准确有效地顺利实施中的特殊功能。 3、我们期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和优先适用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任何对法律的解释和所谓“内部规定”都应该忠实立法原意并不与法律规定相抵触。 4、我们期待:“尊重和保障人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能够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使每一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并能够获得辩护。 5、我们期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实务时,应当重相互制约,轻相互配合,讲究分工负责和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6、我们期待:人民检察院在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中,应当充分调动和发挥辩护律师的积极作用。对于律师独立提出的举报、报案、控告,应当由专人负责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7、我们期待: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律师依法享有的辩护权、辩论权和人身权以及其他诉讼权利,积极为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创造条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确定机构畅通与同级律师协会的联系。 8、我们期待:人民检察院尽快依法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纳入法律监督范围,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我们期待:律师对刑事司法办案人员侵犯律师及其他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甚至刑讯逼供的行为提出控告的,应由刑事司法办案机关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和理由告知提出控告的律师。 10、我们期待: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完善听取律师意见的相关权利。律师在依法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和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的书面意见时,办案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应当面听取律师意见并书面答复律师。 11、我们期待:律师会见被羁押的外国人或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公民时,看守所应允许翻译人员在场提供语言文字翻译。 12、我们期待:在刑事诉讼中能够重视并尊重我国缔结或者参考的国际条约,律师据以作为辩护依据的,刑事司法办案机关应当予以查明并遵守。 13、我们期待:律师有权对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提出不同意见,尤其对侦查阶段的所谓“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的适当与否提出的意见,刑事司法办案机关应对事实理由与法律依据予以书面答复。 14、我们期待:在刑事诉讼中,发生管辖权移转或者案件移送的,新受理的机关能于收到案件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其近亲属。避免因管辖权移转或者案件移送致使案件久拖不决,进而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 15、我们期待:律师依法提出回避申请的,刑事司法办案机关应认真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书面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为案件当事人介绍辩护人的,辩护律师及其他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6、我们期待: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或者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首先要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其有权自行辩护和委托律师辩护,并向其提供由当地律师协会编印的辩护律师名录供其选聘。办案人员有义务及时将在押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要求转达当地律师协会或其近亲属、监护人。 17、我们期待:负责审查起诉与审判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受案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将其要求及时向家属如实转达。 18、我们期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主动委托辩护人的,刑事司法办案机关或者看守所不得设置障碍禁止律师会见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而使委托关系无法确认。 19、我们期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仅委托一名律师作为辩护人时,看守所允许一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0、我们期待: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法律援助公函)可以随时、无障碍地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需得到刑事司法办案机关许可,看守所不得限制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次数。 21、我们期待: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办案机关安排专门接待律师的部门与人员,避免因办案人员以“外出”等借口导致律师无法提交会见申请。对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的前述犯罪嫌疑人的申请许可审批时间应控制在四十八小时内。 22、我们期待: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不被窃拍窃录。前述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律师法》,侵害律师合法权益的非法行为。 23、我们期待:律师会见在押或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全面、深入地了解案情,并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帮助和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以及向侦查机关提出律师意见。 24、我们期待: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期间,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侦查机关推诿或拒绝接待的,应视为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 25、我们期待:刑事司法办案机关不得因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示并核实有关证据,包括所谓涉密证据而追究辩护律师的法律责任。 26、我们期待:看守所和刑事司法办案机关不再非法无理限制律师会见的次数和时间,不得阻挠与拆检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通信。 27、我们期待:看守所不得向律师隐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情况,不得将在押人员以更换姓名、编号等方式侵犯辩护律师与在押人员近亲属、监护人的知情权。 28、我们期待:看守所不再以未换押为理由禁止律师会见,无论办案机关换押与否,律师均有权随时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9、我们期待:律师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阅卷不局限于查阅、摘抄。律师查阅案卷的方式不再受限制,即律师可复印、复制、扫描、拍照、摘抄或以其他合理方式阅卷。 30、我们期待:律师申请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时能及时得到支持。对于推诿或拒绝调取的,应视为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 31、我们期待: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予准许。律师持上述机关发放的调查许可令可以到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32、我们期待:证人出庭制度能够真正落实,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律师可以承担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除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以外的其他实际损失,切实提高证人出庭率。 33、我们期待: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面前别有用心或随意评价律师,特别是诋毁律师,甚至教唆、诱使其更换律师。 34、我们期待:律师因参与诉讼活动而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律师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无上下级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35、我们期待: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各级律师协会认真依照《律师法》、《刑事诉讼法》,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6、我们期待:律师在签收各类法律文书时只需签字或盖章,不需要捺印。 37、我们期待:律师作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时,办案机关应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特别是查阅案卷、了解公诉机关观点以及发表意见的权利。 38、我们期待:通过立法解释的形式对《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中的“及时告知”进行具体规定,防止刑事司法办案机关对“及时告知”做出过于严苛的解释,形成“律师陷阱”。 39、我们期待:律师不因履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保密职责和未向办案机关及时告知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40、我们期待:辩护律师认为刑事司法机关阻挠并侵害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经律师申诉或者控告,检察机关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外,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1、我们期待:看守所能够对侦查机关的在所内提审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从而根除在看守所内的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取证行为发生。 42、我们期待:《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和“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能够落到实处。 43、我们期待:与《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书》、《判决书》具有同样法律意义的《立案报告书》、《拘留报告书》、《侦查终结报告书》、《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等,也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对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4、我们期待:律师提出案件存在合理怀疑的,审判机关在裁判文书中对律师提出的合理怀疑应予以评述,详细阐述排除合理怀疑或者合理怀疑成立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 45、我们期待:律师提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举证责任不在律师。只要律师提供了初步的线索或者材料,侦查、预审、审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应当依法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予以纠正、补正或者向律师做出合理解释。 46、我们期待:律师提出侦查机关可能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的,侦查人员应当到庭说明情况,而不能以侦查机关出具《情况说明》等材料予以替代,规避法律规定的审查程序和方式。 47、我们期待:律师对检察机关提供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审判机关应当通知鉴定人员出庭对鉴定方法、依据等予以说明,并允许律师向鉴定人员发问,以查实鉴定意见的合法有效性。 48、我们期待:律师申请专家证人出庭对某一专业问题进行解释、说明的,审判机关应予以准许。 49、我们期待:非法证据排除不仅应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还应包括“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情形。 50、我们期待:区、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尽快将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予以保障,确保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做证制度得以落实。 51、我们期待:扩大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适用,对于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保尽保,以节省司法资源、扩大人权保障。 律师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等变更强制措施的,办案机关应在三日之内予以答复。不同意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 52、我们期待: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中,应采取当面或书面等多方式充分听取律师关于适用强制措施的意见,并对律师提出的意见予以答复。 53、我们期待:律师对监视居住的方式、处所提出意见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监视居住的方式、处所选择是否适当,并书面答复律师意见。 54、我们期待:监视居住期间,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无需执行机关批准。 55、我们期待:变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地点的应在变更羁押地点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委托的辩护律师及其近亲属、监护人。 56、我们期待:侦查机关不得随意使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理由变相延长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 57、我们期待:案件报送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退回补充侦查时,刑事司法办案机关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律师。必要时,应将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同时提供给辩护律师一份。 58、我们期待:律师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刑事司法办案机关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防止将来生效判决无法得到执行。 59、我们期待:审判机关依法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对刑事案件被告人以外的责任单位(自然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以全面维护刑事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60、我们期待:刑事司法办案机关向本地律师送达传票、通知和其他诉讼法文件应当直接送达,纠正要求律师自行去取或电话、短信通知等不规范做法。异地办案机关通知律师的,应在邮寄方式通知的同时电话通知律师本人,确保律师能及时参与诉讼活动。 61、我们期待:律师代理报案的,侦查机关收到后,应及时审查,告知是否立案,不立案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律师。 62、我们期待:侦查人员故意不收集、不调取或不出具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证据材料的,或者隐匿、毁灭此类证据材料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63、我们期待:在检察机关直接侦查的案件中,依法应由上一级检察机关侦查办理的案件,不应变相安排下级检察机关办理,从而规避上级检察机关对审查批捕及侦查活动的有效监督。 64、我们期待:检察机关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进行法律监督,依法作出公正处理,并将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意见的律师。 65、我们期待: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必须立即送交看守所羁押,不得以押解等理由对犯罪嫌疑人变相所外羁押。宣布拘留后在看守所以外所做的讯问笔录不得作为证据提交。 66、我们期待:刑事司法办案机关提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在正常的进餐时间,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必要的饮食,并保障其饮水、如厕与吃药、就医权利。 67、我们期待:侦查机关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之间的间隔时间不少于八小时,以便给犯罪嫌疑人提供必要的休息时间。 68、我们期待:对侦查机关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应当以犯罪嫌疑人供述之日起或者获取了犯罪嫌疑人有其它犯罪线索之日起开始计算,严禁刑事司法办案机关变相延长羁押期限。 69、我们期待:刑事司法办案机关在记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时间的讯问笔录以及与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笔录时,不得采用电脑打字复制与粘贴的方式,以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70、我们期待:侦查机关进行搜查时,应当全程录像并保证其完整性。 71、我们期待:刑事司法办案机关应当将扣押的物品全部记入扣押物品清单,特别是贵重物品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身携带的物品,还应当对扣押物品采取拍照、录像方式固定,避免事后因短缺问题产生争议。 72、我们期待:律师对刑事司法办案机关查封、冻结、扣押财物提出异议的,刑事司法办案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予以答复。 73、我们期待: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在作出后二十四小时内告知辩护律师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74、我们期待:通过立法解释的形式确定有权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机关应当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防止技术侦查措施滥用。 75、我们期待:通过立法解释的形式确定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机关为国家安全机关。并细化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和种类,要求执行机关依法实施,不得随意扩大使用。 76、我们期待:刑事司法办案机关不应将履行辩护及代理职责的律师作为技术侦查对象,确保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及人身权神圣不可侵犯。 77、我们期待:只有通过技术侦查措施取得的证据,而没有其他证据的,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78、我们期待:刑事司法办案机关不再滥用侦查期间延长权和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另案处理权。 79、我们期待: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前,侦查机关能够设定专门程序,当面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80、我们期待: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设定专门程序,当面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特别对律师提出的侦查活动不合法、强制措施不必要和罪名不当、事实错误、遗漏法定量刑情节或建议不起诉等意见,应当记录在案或附卷。 81、我们期待:检察机关能真正对侦查机关的取证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出提起公诉时依法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 82、我们期待: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审查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移送、保管情况,对不应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及时解除和发还。并对应当移送处理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全部随案移送。 83、我们期待:被害人在收到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后,有权委托代理律师查阅、搞抄、复制本案的案卷资料,有权会见本案被告人和约见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 84、我们期待:审判机关组成合议庭后,应当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告知被告人,并同时通知辩护律师,以便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更好的行使回避申请权及辩护权。 85、我们期待:审判机关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被告人是否认罪的表态不作为认定被告人是否认罪的依据。 86、我们期待:审判人员在开庭时能够准时开庭,避免被告人、辩护律师、公诉人及旁听人员长时间等待。 87、我们期待:检察机关补充证据材料的,审判机关应当通知律师在庭前查阅补充的案卷材料。 88、我们期待:辩护律师进出法庭与公诉人有同样安检待遇,并可以携带电脑、手机等工作用品进入庭审场所。 89、我们期待: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外为出庭律师设置更衣和休息场所,也应当为律师在休庭期间与被告人无障碍交流提供场所便利。 90、我们期待:律师当庭发表质证意见或者辩护意见时,不被审判人员或公诉人员以“时间过长”、“观点重复”等无故打断,充分尊重律师的辩护权与辩论权,使辩护律师有足够的时间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行使发言权。 91、我们期待: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律师要求出庭的应予允许,不得以“简易”为借口剥夺辩护律师的出庭辩护权。 92、我们期待:案件侦查人员在出庭作证说明情况前不得旁听本案庭审。 93、我们期待: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其曾经所作的书面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94、我们期待:审判机关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审限的规定,不以撤诉、延期审理等任何形式和名目变相延长审判期限,尤其是对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可能适用缓刑的案件更应当快审快结。 95、我们期待:审判机关在裁判文书中,对移送起诉的赃款、赃物及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依法一并作出处理。 96、我们期待:审判机关能够开庭审理上诉二审案件,以切实维护被告人的上诉权和律师的辩护权。 97、我们期待:在上诉二审诉讼中,案卷移送在途时间与检察机关查阅案卷的时间计入审限。 98、我们期待: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审案件,应当在原审庭(室)之外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99、我们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时,设立专门程序,由合议庭审判人员当面听取律师意见。并保障律师申请调查取证、充分发表辩护意见的权利,真正发挥死刑复核程序的制度功能。 100、我们期待: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被执行死刑人的近亲属和辩护律师。必要时,可以根据请求安排临终会见。 101、我们期待: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执行程序的依法变更中引入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机制,允许被执行人及其近亲属委托律师代理申请。 102、我们期待:侦查机关讯问未年人时,除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外,其委托律师的,应同时通知律师在场陪同。 103、我们期待:在刑事和解程序中,刑事司法机关能够充分听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双方委托律师的意见,并根据律师提供的和解意见主持制作和解协议。 104、我们期待: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应当全部开庭审理,并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所在单位聘请律师参加诉讼。 105、我们期待:军队内部和监狱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应当允许社会律师参加辩护与代理。 106、我们期待: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应对我国“依旧兼从轻”刑事原则做出专门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改变目前“重刑化”倾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受托执笔人: 德衡律师所 栾少湖、毛洪涛、(谢钰鑫、 徐红亮、姜保良、李洁等)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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