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检察机关还单独指控刘国斌于1998年5月,将300万元公款转至朋友魏某控制的股票账户内,供魏某使用,后通过平账非法占有。
检方另外指控刘、周二人于1998年3月至9月,将200万元公款转至私设的十个账户内,存入三个月定期,获取利息1.4万余元后才将钱款归还。
法庭上,刘国斌认可全部指控,但称上述做法是为了单位更好地发展。刘国斌的律师则认为,刘国斌是做了
检方表示,刘、周二人之所以多年没有案发,是因他们一直掌控着账户,年底单位查账时,账目是平的,所以很难被发现。
法院审理认为,刘国斌、周和生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刘国斌、周和生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也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刘国斌贪污情节特别严重,本应判处死刑,但鉴于部分赃款已追缴等情节,故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周和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