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8月23日讯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市物价局日前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拟定了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12年8月22日至8月24日。
期间,市民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均可通过电子邮箱、传真或信函形式向三部门反馈。其中:青岛市物价局联系电话:85911402、传真电话:85911398、电子邮箱:qdwjsf@qingdao.gov.cn;青岛市教育局联系电话:85913422(传真)、电子邮箱: xqch@qdedu.net;青岛市财政局电子邮箱:qdczjkwc@163.com。
据市物价局介绍,我市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着重从四个方面细化了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之更切合我市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
一是规范了幼儿园收费项目。明确幼儿园可以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和经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除此之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是规范了公办幼儿园定价形式和定价程序。明确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保教费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域、财政拨款经费占办园经费的比重等因素,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提出意见,经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三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是规范了民办幼儿园备案程序。明确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等情况合理确定,报价格、教育部门备案。
四是明确了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规定幼儿园应当在园内醒目位置公示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园评定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市民欲了解征求意见稿详细内容,可登录青岛政务网()、青岛市价格信息网()查询。(记者 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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