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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家乐福购物的陈女士,下车时掉进了停车场内的一口无盖井,于是她起诉家乐福赔偿。 近日,一中院终审判决家乐福赔偿陈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顾客掉井中住院12天 陈女士诉称,2010年12月19日19时,她到家乐福良乡店购物,将车停放在指定的车位。下车时,她掉进车位内的一口无盖井里。经诊断,她“踝骨骨折,踝关节半脱位”,因此住院12天。 “家乐福良乡店经营场所的开发商是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我多次找家乐福与该房产公司协商,但二者均否认停车位属于其管理。”陈女士将两家告上法庭,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 家乐福公司被判担责 庭审中,家乐福方面辩称,陈女士受伤之时,该店未经营,陈女士受伤的停车位不属于该店管理范围,不同意赔偿。 开发商称,公司已经将大厦周边广场交付家乐福公司使用,不同意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中院最终审理认为,家乐福良乡店作为地面停车场的实际管理人,应对在停车场内停车人员的安全尽到合理限度的保障义务。开发商将停车场移交给家乐福良乡店时,事故井有井盖。而陈女士在北广场停车位停放车辆时,因事故井井盖缺失,坠入受伤,家乐福良乡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家乐福良乡店是由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简称家乐福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家乐福公司承担。 近日,一中院终审判决家乐福公司赔偿陈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记者 刘洋 通讯员 杨清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