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就有效防控、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出台应急预案。根据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发单位应当在两小时内向事发地食安办、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举报,也可直接向市食安办报告。接受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后,应及时向同级政府食安办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并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一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对经核实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报请同级食安办协调监管职责部门处理。对于食品安全事故核实、处置过程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应及时报请上级食安办协调调查。
根据预案,我市发生较为重大的安全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其中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其中有事故调查组,其职能是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市食安办会同市卫生、公安、监察及相关监管部门,或由指挥部确定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向公安部门移送,由公安部门负责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监察部门进行调查,依法依纪进行问责。(记者 刘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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