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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航一飞行员飞7年后跳槽 被判赔168万(图)

来源:新华网-- 2012-07-20 15:59:59 字号:TT

袁野绘 先别走,留下培训费!咱俩拜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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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岁的飞行员关某在航空公司工作7年后提出辞职,航空公司却不愿放人,双方诉至法院。7月19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判飞行员关某须赔偿航空公司培训费168万元,再创沈阳因辞职引发的赔偿最高纪录。

  飞行员飞7年后“跳槽”

  关某是南航北方公司飞行员,2004年开始从事飞行工作。2005年1月1日,关某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

同中对“跳槽”作出明确约定:如关某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向南航北方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办法为:(劳动合同期限-合同已履行期限)×赔偿基数。赔偿基数为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该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同时约定,关某在约定服务年限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单位赔偿培训费用和招接收费用。

  在单位工作7年后,2011年4月,关某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遭拒绝后一走了之。此后,关某告到法院要求单位为其办离职手续。

  航空公司不办离职手续

  对于关某辞职,航空公司显然不舍,他们称:关某是一名非常优秀的飞行员,而培养一名合格的飞行员都需要810年的时间。关某辞职后,航空公司很难在短时间内培养出一位新的飞行员来替代其位置,所以不同意与关某解除劳动合同。并称关某并没有接收单位,不知道档案该往哪儿转,所以也转不了。

  但关某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解除合同后,单位为其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自己违约了,愿意按有关规定赔偿违约金。

  法院判赔168万可离职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支付违约金。关某服务期未满而提出辞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会同人事部等部门下发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规定,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法院根据关某的工作年限、职务、培训情况等因素结合上述《意见》的规定,认定关某应向南航北方公司支付培训费168万元,该168万元的培训费用已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因此劳动者不应再向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法院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168万元,单位为关某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法官说法

  违约“跳槽”要赔偿

  市法院民五庭一名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飞行员有权辞职,但同时也要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赔偿相应的培训费。作为用人单位,航空公司既有要求辞职员工支付赔偿金的权利,也有为其办理离职手续的义务。

  本案的重要意义在于,它为目前民航界飞行员因流动而引发的种种纠纷提供了又一例可借鉴的判例。《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两种情况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利用专项培训费用、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的;以及用人单位约定竞业限制的。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周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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