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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讲述执业困境:住宿房间被警察1夜查6次

来源:人民网-- 2012-07-17 17:24:52 字号:TT

  取证难问题并不仅仅令刑辩律师头疼。徽商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正林向半月谈记者反映,在非诉讼案件中,一些部门要求律师必须出示法院立案通知书等证明文件,才允许律师查阅、调取相关信息。

  而按照律师法规定,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律师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他向合肥市房产、土地等部门提出查阅信息的申请时,曾多次遇到类似情况,导致取证过程非常艰难。

  除了

“老三难”,“民告官”的行政诉讼类案件立案难的问题也非个别。遇到这种情况,律师只能逐级申诉上访,法院信访部门则逐级下转,大部分案件都是不了了之、石沉大海。

  律师困境凸显司法纠结,理顺公私权关系仍需制度层面持续发力

  安徽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副处长、省律师协会副秘书长余锡文认为,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律师作用越来越凸显。律师参与领域不断增多,律师执业过程中可以介入案件的时间段明显增加,律师阅卷范围增加的同时,对其阅卷、调查取证等限制逐渐减少。总的来看,律师执业权益得到保障的趋势是逐渐增强的。

  尽管如此,近年来的一些案件中,律师被侵权的案例仍层出不穷。有的地方法院领导的一句话,就可以取消律师本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有的法院不允许律师带电脑出庭,直接影响律师辩护质量。

  余锡文认为,律师权益保障难题成为顽疾,其背后凸显的是公权力膨胀以及对私权的侵蚀。律师大多数情况下代表的是私权,在中国对公民的私权保护逐渐完善的大趋势下,公权力行使者应学会善待私权、善待律师。

  安徽省律师协会通过抽检近5年全省法院、律所1365件刑事案件进行统计、测算,形成了《安徽律师刑事辩护执业状况调查与反思》报告。报告中建议,应当废止与律师法相冲突的一些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某些地区侦查机关妨碍律师行使权利的一个重要依据,是部门内部的规定。在法律效力上,这些规定肯定低于律师法,但实践中,却被部分司法人员当做挡箭牌。

  王亚林建议,应当完善救济制度,引入程序性制裁理念。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中只规定了律师的权利,对于权利遭侵害时所应得到的救济却只字未提。所谓程序性制裁,是指警察、检察官、法官等违反法律程序所应当承受的一种程序性法律后果。

  这种后果就是其诉讼行为被宣告无效,受这些程序性违法行为直接影响的证据、起诉、判决、羁押命令等全部失去法律效力。“这种制裁措施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震慑力是相当大的,无疑能够有力保障律师和当事人权利。”(记者 程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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