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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撞人逃逸致伤者死亡获刑三年 家属抗议

来源:南方农村报-- 2012-07-17 17:21:00 字号:TT

  广东连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舒贵才驾驶报废车辆返回住处途中撞伤人后逃逸,伤者被路人发现后送医院治疗,终因伤重不治身亡。日前,连州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舒贵才有期徒刑三年。死者家属认为量刑太轻,提出抗诉申请,但被驳回。

  今年2月1日晚上8点左右,舒贵才驾驶车牌号为粤RU0082的捷达牌轿车在连江市区由良江路往星河路方向行驶,至海润怡景园路段时,撞到行人谭观允,致谭倒地受伤。事故发生

后,舒贵才驾驶车辆逃离现场。之后,他步行回到事故现场,仍然未对重伤者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而是把地上的车辆碎片等撒落物捡起扔到他居住小区的垃圾桶里,企图毁灭证据。第二天凌晨,舒贵才把肇事车辆开到某电站藏匿。案发后,交警部门在监控录像中发现肇事车辆,并于2月7日上午排查到舒贵才所在单位。交警部门要求舒贵才所在单位联系舒贵才提供车辆协助调查,舒贵才只好驾驶肇事车到交警中队投案。

  2月28日,舒贵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6月25日,连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审理。法院认为,舒贵才驾驶下属部门连州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报废车辆(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09年9月30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连州法院同时指出,舒贵才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舒贵才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支付了被害人部分医疗费,具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据此,连州法院判决舒贵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7月4日,死者家属以量刑过轻为由向连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但被口头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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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条共设有与三种不同情形相适应的三个法定刑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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