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怨恨乡干部将其儿媳拉去结扎,临武一农民用锄头将副乡长的左脚和头部打伤,致其构成轻伤。近日,被告人陈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今年3月21日,临武县某乡副乡长屠某等人在被告人陈某所在的村进行计划生育摸底工作。当屠某到该村计生专干家准备吃饭时,被告人陈某因对屠某去年将其儿媳拉去结扎不满,遂找到屠某理论。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用锄头把将屠某的左脚和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屠某之伤构成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