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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毒品、麻醉品、制毒原料、制毒化学品、致瘾性药物、吸食工具及配件。 2.任何形式的发票,其它可用于报销的票据以及此类票据的代开服务,不具有效性和流通性的为收藏目的转让的情况除外。 3.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不具有效性和流通性的为收藏目的转让的情况除外。 4.彩票,不具有效性和流通性的为收藏目的转让的情况除外。 5.任何形式的政府文件,如身份证,档案,各类许可证、介绍信、学历证书、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或者文件等。 6.伪造、变造的物品,如伪造的证件、票据、钱币、执照和许可证等。 7.人体器官(包括捐赠卵子、精子等)、遗体等。 8.黄色淫秽物品、性服务、或者宗教歧视或其他法律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文件、资料等。 9.非法所得之物,如走私、盗窃或抢劫所得 10.任何形式的枪支、弹药及相关器材,如枪械、枪械仿制品(如仿真枪)、子(炮)弹、消音器、火药、麻醉注射枪等以及相关产品如说明书,包装盒等。 11.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如火药、烟花、爆竹等。 12.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13.警用和军用物品、设备,如监视、监听类设备、警服、警徽、手铐、警灯、警笛、警用器械等。 14.其他武器,如弓弩,钢珠,铅珠等。 15.其它可能危害他人安全或利益或用于违法目的的物品,如撬锁设备、强效催情用品、药品、解密软件、导弹发射程式、个人企业私密资料,汽车反雷达测速仪,电子狗,报警器,手机监听器,汽车隐性喷雾,地磅解码器,节电器,电表反转器等。 16.需执照或政府许可才能使用的设备,如广播发射台,碟型人造卫星天线。 17.赌具,如老虎机,透视麻将,透视扑克等。 18.香烟等烟草制品,香烟形式出现的烟盒烟标等。 19.任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物品,如假冒商品,侵犯他人版权或者专利权的产品,未授权(如盗版、翻录、备份、盗录等)的复制品:软件程序、电视游戏、音乐集、电影、电视节目或照片。 20.流通人民币,任何人不得出售或购买正在流通的人民币。 21.药品,包括非处方药。 22.医疗器材(械)。 23.无注册号的磁带或光盘,共享软件。Beta级或未公布的软件。未同设备捆绑出售的OEM软件 24.国家法律规定适用许可证管理规定而不能提供相关许可证的产品。 25.文物:仅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0条、第51条的规定进行民间收藏文物的买卖。 26.动物:仅允许销售常见的家禽、家畜、宠物或可食用动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类动物、濒危动物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均不能登陆。其中象牙和玳瑁类制品,属于严格禁止登陆的产品。 27.植物:被列入国家保护类植物清单的、法律禁止不得销售的植物,或植物产品。 28.外币:对于可流通的外币,仅可为收藏目的少量购买,但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外币兑换或交易 29.集邮票品:可进行合法的邮票交换和买卖,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买卖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买卖1949年10月1日以后发行的带有“中华民 国”字样的集邮票品。先于发行日期交换或买卖邮资凭证。买卖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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