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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海淀法院对某家电零售连锁企业2007年所售出电器发生漏电致人死亡案件做出审理判决:该家电零售连锁企业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当事人王先生家属各项损失共计63万元。该家电零售连锁企业相关负责人表示,事件的发生应是品牌商的责任,公司已向法院提起上诉。 据悉,王先生夫妇于2007年在某家电零售连锁企业购买了一台专门适用于家庭厨房的封闭式电热水器,该家电零售连锁企业负责上门安装。2010年,王先生因水温问题双手接触电热水器外壳时发生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是电击伤致使呼吸心跳停止。王先生家属认为该家电零售连锁企业作为产品销售者,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已于审判当日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该家电零售连锁企业负责人认为,热水器漏电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品牌制造商应负全责,而不应由该家电零售连锁企业方面负责。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为“谁销售,谁负责”。消费者可以选择告销售商,同时也可以选择告厂家。根据上述情况,如果判定产品有缺陷或不合格现象,该家电零售连锁企业可承担相应责任后,再对制造商提出上诉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