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动存取款机上准备取钱的杨某按了个“取消”键后,上一个“马大哈”储户存款未完成的9700元钱吐了出来,杨某没有报警或归还失主,而是将这笔钱占为己有。记者昨日从四方区检察院了解到,近日杨某已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存取款机上“捡来”巨款
去年6月17日,20多岁的市民杨某到四方区杭州路一处自动存取款机准备取钱,没想到自己的银行卡
由于担心被人发现,杨某还折回ATM机把自己的指纹擦掉了。随后杨某拿着这9700元买了一部苹果手机,剩下的存进了自己的银行卡。
“马大哈”没存完款就走
“我当天到银行准备存款,看到排队的人太多,就选择了去自动存取款机操作存款。”失主王先生说,存款的时候手机正好响了,于是一边接电话,一边把钱放进自动存取款机的进出钞口,随后竟然忘了继续操作,而是接着电话离开了银行。等到半个小时后回过神来才想起来自己的银行卡和钱都在自动存取款机里,他赶紧回到银行查看,此时钱早已不翼而飞。公安部门经过调取监控发现,拿走王先生钱的是一名20多岁的男子,经过排查锁定了在附近一家商场干保安的杨某。
杨某行为符合盗窃罪要件
办案检察官介绍,杨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首先杨某采用了秘密窃取的手段,从取款机里拿走钱是在不被人发觉的情况下秘密进行的,拿走后还折返擦掉自己的指纹;其次杨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明知银行卡和钱属于他人的财物,完全可以报警或交给银行处理,也可以在原地等待或积极联系失主,但杨某没有这样做。
检察官介绍,给杨某的行为定性的时候,也考虑过诈骗罪,因为杨某冒用王先生的名义对自动存取款机下指令,但因为我国的刑法理论认为构成诈骗罪必须以欺骗自然人为条件,没有欺骗自然人的行为不可能成立诈骗罪。诈骗犯罪的构造要件是行为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 “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自动存取款机没有思维分辨能力,不存在错误认识。(记者 孙启孟 通讯员 梁佳 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