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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经济之声《天下公司》报道,众所周知,妇女儿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虽然,中国女子有巾帼不让须眉的优良传统。但女性毕竟受生理条件的制约,还是需要人们多多关照的。为此,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并且要求社会各界认真贯彻施行。 然而,在太平洋女性网任总编辑的董小姐却遭遇到了这样一件烦心事:她对媒体表示,因为自己怀孕了,公司竟强行将自己辞退。对于董小姐遭辞退一事,经济之声编辑今天上午通过电话向太平洋公司女性网站人事总监魏先生求证,得到的回答是:他不方便发表任何意见。待公司高层就此事开会后在答复。 董小姐今年34岁,2011年2月底进入广州太平洋电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旗下太平洋女性网工作,先后担任执行总编辑、总编辑。据了解,在这一年时间里,董小姐表现出色,太平洋女性网业绩增幅超过100%,成为公司2011年年报的最大亮点。 今年4月19号上午,董小姐来到广东省中医院检查,经B超检验确认怀孕了。检查发现有先兆性流产症状,医生建议董小姐先休息一段时间。为了不影响工作,董小姐当天就把怀孕消息告知总公司高级副总裁李先生,并请一星期病假。可过了一个周末,让她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4月24号上午,李先生找董小姐谈话,以她怀孕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要求她主动辞职。董小姐当即拒绝了。董小姐说,当天下午2时36分,李副总又再次找她谈话,并称“女性网现在需要一个主心骨,老板不愿有任何闪失,大家好聚好散”。对此,董小姐明确表示不同意。 让董小姐更意外的是,4月24号下午跟李副总谈完话回到自己办公桌后,发现自己电脑打不开了。后来她得知,公司首席营运官张聪敏得知她不同意辞职,就下令马上对她实施封电脑、销门卡、注销内部邮箱账号、停止公司内网使用权限。如今,她连公司大门都进不了。 董小姐说,她随后致电张聪敏,张竟然回答说:“你已正式向我提过辞职,我现在同意你辞职。”让董小姐不能理解的是,公司高层怎么能不顾事实,采取移花接木的方式,逼她离开。 让董小姐没想到,4月26号,董小姐突然获悉公司经理层已宣布自己“离职”。得知董小姐怀孕后,公司却蓄意把两件事混淆来规避辞退并驱赶孕妇的法律责任。董小姐实在不明白公司为什么这样对待她。 就上述话题,我们来连线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邱宝昌,听听他的解读: 主持人:女主编发现怀孕,现在被公司辞退了,这种行为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行为?到底是出于关爱还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邱宝昌:这个分具体的情况,要查明这个事实,如果他是辞退怀孕的女职工,他就有违法。如果是我们的职工主动提出辞职申请,他们同意,这个是符合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这里面有变数,她首先提出辞职申请来而单位迟迟没有答复,后来通过交涉,提出辞职的女职工又答应她原来的条件不辞职了,在这种情况下,要查明这个事实。 主持人:那么劳动关系是存续的? 邱宝昌:在存续期间,她已经撤销了她原来的辞职申请,因为她们已经发生了新的继续工作,那就是没有辞职申请了。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不是严重违法的,单位没有单方解除劳动合法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包括刚刚出台的妇女特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怀孕、产假、生产或者是哺乳期间都不能依据劳动法41条42条来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如果说女职工提出这种申请,那么单位同意,这个不存在侵权。如果说先提出后又撤销这种申请,双方继续按照原来的劳动合同履行,在这个时候如果单方解除,那就涉嫌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目前像董小姐说的反映的情况说你已经辞职的当天就被封了电脑,封了门卡无法继续工作,也没有办法进入到公司,这种情况也属于正常的解除合同关系的一种行为吗?是应该这样吗? 邱宝昌:那看她的劳动制度和劳动纪律以及双方的合同,如果是同意解除,从什么时候开始双方是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了,是不是要做必要的交接,交接期间是什么情况,这就要看他们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的劳动制度解职程序,他如果按照这个程序符合解除,他可能也不算违规。或者正常的解除劳动合同,也有可能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也有可能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只要是按照双方原来约定的公平的程序去履行,本身并不违规。 主持人:最后简短的帮我们说一下,如果在怀孕期间女职工遇到这样的事情,怎么样去维权哪些部门可以支持她? 邱宝昌:我认为她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去申请去举报,由他们来改变,也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也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