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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劫杀强奸女子判死刑 称雨天情绪失常

来源:江淮晨报 2012-05-09 17:09:40

被告邢某接受审判

被告母亲掩面哭泣

    “安农大藏尸案”宣判,被告须赔偿38万余元,其母跪求被害者家属谅解

    原告对判决无异议;被告不满定罪和量刑,当庭表示将上诉

    “被告人邢某,犯绑架罪和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5月8日9:40左右,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备受关注的安农大藏尸案一审宣判。邢某在听完宣判后,当庭表示对罪名和量刑持异议,不服判决将会上诉。庭审后的邢母向原告家属下跪求原谅,遭到了痛骂和拒绝。

    “雨天情绪失常杀人”证据不足

    9:40,合肥市中院第一法庭内,邢某还是戴着那副落网时的黑框眼镜,在法警的押解下,快步进入法庭。第四排的旁听席上,一位中年女子激动地站起来,就被两名耄耋老人摁了下来。她是邢母宋丽(化名),二老是她的公婆。在听到一审结果前,宋丽一直低声抽泣。

    当日,法官在宣读判决书中提到,被告人邢某写给辩护人的信件,主要内容包括对犯罪痛悔、平时有精神恍惚现象和烦躁情绪、打过女友、曾经遇见怪异现象等内容。

    辩护人依据上述证据,认为被告人邢某情绪变化与天气变化有密切联系,结合其作案时亦是阴雨天,申请对被告人邢某作精神病司法鉴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邢某在阴雨天气下,导致情绪烦躁、失常,意识判断失常杀人,但没有犯罪的故意。”

    合肥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邢某实施绑架犯罪系蓄谋已久并经精心策划,其有步骤地实施的杀人、劫财、奸淫、勒索等行为,并非是在意识判断失常、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所实施,故足以排除其系精神病人犯罪的可能。

    “强奸罪”应定性为“侮辱尸体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邢某以勒索钱财为目的,杀害被害人后劫取被害人财物及向被害人亲属勒索钱财,对其行为应以绑架罪论处。

    法院还认为,被害人王燕(化名)系因被被告人邢某用绳索勒颈致窒息死亡,被告人邢某实施勒颈行为及对被害人实施奸淫后,没有再对被害人实施其他可能致人死亡的行为,故应当认定遭受绳索勒颈是被害人死亡的唯一原因。

    “被害人当场死亡后,邢某此后对被害人实施奸淫行为,应以侮辱尸体罪论处,对指控的强奸罪名,本院不予支持。”法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犯绑架罪、侮辱尸体罪,应予数罪并罚。邢某犯绑架罪并杀害被害人,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虽认罪,但不足以减轻罪责。

    一审被判死刑,赔偿38万余元

    法官宣读审判书期间,邢某一直低着头,不说一句话,两只手攥在了一起。直到听到“判决如下”四个字时,双腿不自觉地发抖。

    法院最后宣判,被告人邢某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邢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89290.50元。

    “我也是受过教育的人,我想说几句。”听完最后审判结果,邢某开口讲话了,“这个判决结果我也想到过了,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本就无可厚非。但对执行死刑立即执行,我会再上诉。”

    法官问他对定罪和量刑哪一方面有异议,邢某回答:“都有异议。”邢某当庭表示,接下来,他会上诉至省高院请求二审。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原告和公诉人均表示无异议,支持法院判决。

    庭审侧记

    她抹着泪说:不敢认这个儿子

    5月7日,宋丽和公婆从老家六安赶到了合肥。途经儿子曾就读的安农大校园后,这个48岁的女人便躲进宾馆,哭了一夜。8日上午,法庭上,宋丽仍就抹着泪,痴痴地望着儿子背影,嘴里说着与表情相反的话:“我不认识他,只是来听听……”

    宋丽庭审后曾下跪求谅解,她不敢认这个儿子了,她想不到,儿子怎会与“绑架”、“勒索”、“强奸”等脏字沾边。这个孩子从小家教严苛,儿时因一次贪玩导致上课迟到,被父母得知后,在家罚站一下午。

    曾有媒体报道,去年11月20日,邢某的高中同学小杨得知此事后很吃惊,但也说:“邢某性格特别,高中时就抽起了烟,一见女孩子就没话,给人痞痞的感觉。”

    记者了解到,大三学生邢某在学校缺乏正常社交,沉迷赌球陷阱,欠下巨款…… 他曾告诉母亲,还想回学校看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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