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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规定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可享受42天产假

来源:工人日报-- 2012-05-08 06:45:36 字号:TT

  NO.4【参与】全总和各级工会积极参与修订工作

  记者了解到,在《特别规定》出台的背后,全总和各级工会积极参与了修订与完善的工作。

  深入开展调研。1998年全总在《关于新经济组织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的调查报告》中首次提出修改《规定》的建议。之后,全总在地方各级工会的配合下,针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先后开展了不同所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情况、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情况、女农民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等10余项专题调查,各级工会组织开展百余次调研,较为全面地了解和掌握了女职工特别是女农民工劳动保护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主动协调沟通。2000年以来,全总多次就《规定》修订相关事宜与人社部有关司局进行沟通和座谈,积极反映意见建议,并联合开展了专题调研。2006年,全总以贯彻国务院领导关于重视和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重要批示为契机,进一步加大了推进力度,在与人社部达成共识基础上,开展修订的前期准备工作,并联合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规定(修订草案)》。在国务院法制办将《规定》修订列入立法计划后,全总又多次沟通,就《规定》相关条款的修订进行了深入研讨。

  积极建言献策。自1998年以来,全总每年都通过工会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修订《规定》的提案议案。2006年,在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关于修订《规定》的可行性报告、修改建议稿等配套材料,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和人社部等相关部门,并在参与《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10周年大检查报告中再次就修订工作提出具体建议。

  参与征询意见。在《规定》修订工作列入立法计划后,全总积极协助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召开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女职工劳动保护专家座谈会、论证会、研讨会20多次,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先后8次组织省级工会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收到意见和建议近千条,并协助国务院法制办汇总各地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的意见和建议。《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后,全总广泛发动并将各地的262条修改意见进行汇总归纳,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务院法制办。

  【观点】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是男女平等的必然要求

  劳动保护是所有劳动者都会面临的健康和安全方面的需求。但是,女性在劳动的同时还承担着生育和抚育婴儿的天职,这些生理特点使得女性在生理的特殊时期会遇到特殊的困难。给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既是体现公平的需要,也必将有力地推进女职工实现劳动权利,促进就业平等。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明确指出,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除和限制构成歧视,但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除外。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就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体力状况,特别是针对“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情况,对女职工从事劳动给予特别保护的制度。《特别规定》第一条即开宗明义地指出,该规定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说到底这是基于保护母性的目的而采取的特别措施,是实质平等的具体体现。

  【观点】北京大学医学部教授周树森:禁忌劳动范围一直是女工权益保护的重点热点

  禁忌劳动范围一直是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点热点。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原劳动部据此专门委托原北京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妇女劳动卫生研究组进行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研究。该研究组对国内11个城市女工较集中的263个工厂进行了调查,从事有害作业的女工达84000余人,其接触的职业有害因素主要有28种,其中对女性生殖功能及胎儿发育可能直接或间接有不良影响的有17种,除此之外,根据国内外文献及课题组本身的研究工作经验又筛选出11种对女工健康及胎儿发育可能有危害的职业因素,即镉、有机汞、鈹、苯乙烯、氮氧化物、环氧乙烷、一氧化碳、砷、己烯雌酚、放射线及负重。根据调查研究的结果,对这28种职业有害因素,按其对女性生殖功能及胎儿发育是否有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进行了分级评价,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女职工应禁忌的劳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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