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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刑警支队收天价保证金私吞赃款 建家属楼

来源:南方网 2012-04-27 07:10:51

一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押解回海口。2007年8月初,海口警方高调宣布侦破一起特大招生诈骗案件,在出现单笔高达百万的保证金后,该案最终低调处理。 (黄培岳)

    根据内部举报,在2002年至2009年7月19日期间,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办理的近70宗赌博、非法经营和诈骗类案件,除极个别案件,刑拘的一百多人相继被取保释放或转为治安处罚,相关刑事案件绝大多数作撤案处理,但涉

案保证金及相关“赃款赃物”被没收;除了上缴国库外,部分资金被疑用以兴建办公楼和家属住宅楼。

    据海南省政法界内部人士透露,此案不仅有海口市纪委在进行调查,而且已引发更高层的纪检部门的关注。

    与灰白墙面的老公安局机关大楼相比,位于海口市北郊的刑警支队办公楼,显得气派而时髦。这栋4层楼高的建筑,外表由铝合金和玻璃幕墙装饰,地下还附带有车库和靶场,与其身后的刑警支队家属楼——鸿天阁小区连成一片。

    知情人士向南方周末记者透露,2002年至2009年间,海口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借办案之便,大规模进行“创收”。

    南方周末记者获得的一份公安内部统计资料显示,2002年至2009年7月19日期间,海口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共办理了赌博、非法经营、诈骗类案件近70宗,至少刑拘涉案人员120人,但除极个别案件外,涉案人员均相继取保释放或转为治安处罚,相关刑事案件也大多做撤案处理。

    在上述案件的处理中,出现了单笔上百万的保证金和单笔上千万的涉案财产,均被该支队以各种理由予以没收。

    如此大规模的“创收”行动,已引发包括警界内部人士在内的大量举报。2009年下半年,海口市纪委对此案启动调查,上级纪检部门也对该案表示关注,但迄今,调查结果仍未出炉。

    “这个案子有它的特殊性,”海口市纪委内部人士称:可以肯定的是,纪检部门并未放弃调查,仍在寻找突破口。

    天价保证金,基本不退回

    2007年8月初,海口市警方高调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该局刑警支队侦破一起特大招生诈骗案件。14名与高校联系密切的人员,以海南大学的名义,导演了一场招生骗局,篡改了招生网上的信息,导致87名渴望上大学的学生受骗。

    这起涉案金额上千万元的诈骗案,起初得到了海口市警方的高度重视——来自该警局各部门的30名干警,组成了“3·27专案组”,全力侦破此案。警方相继刑拘了以湖北人杨柳等为首的至少9名犯罪嫌疑人。

    但资料显示,杨柳因涉嫌诈骗,于2007年3月15日被刑拘,5月23日,杨柳缴纳高达113.3万元的保证金之后,得以取保候审。多名同案人如姜广英,也于6月8日缴纳保证金5万元,得以取保。

    关于保证金的数额,“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仅限定: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并未规定最高上限。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也只是强调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而且,若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保证金一般只应该象征性收取,”国内一位资深刑辩律师向记者分析,一般保证金收到几十万,“就算很高了”。

    “在海口,如果分局一级办案,保证金达到了3万元,就要报告市局审批。”一位海口警界资深刑警向记者介绍:海口警方一般收取保证金,最多不会超过10万元;而海大诈骗一案中,单笔竟然收取了百万元保证金,堪称天价。

    缴纳天价保证金后,这起曾经被海口警方高调宣传的案子,最终以波澜不惊的方式低调处理。资料显示:该案涉案的9人中,仅有吴开参、王树哲两人被判刑,分别获刑13年和2年,其余7名涉案人员,迄今仍显示“无犯罪记录”。

    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杨柳的这笔高达百万的保证金,已按照法定程序退还给了杨本人。而类似杨柳这样的缴纳了天价保证金的当事人,在海口市刑警支队所办案件中,还为数不少。

    不论金额如何,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若没有违反有关规定,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但海口刑警支队的实际操作并非如此。“最集中的两三年,大概是05、06年,只要是担保金,全部都没收”,一位前海口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成员告诉记者:这是时任刑侦支队领导定下的办案模式,也就是——尽量多扣钱。这样导致的情形是:“担保金交了,基本没有退还的”。

    2005年12月,海口市刑警支队抓获了一宗赌博案的涉案人陈一铭,但陈后未被检方批捕,刑警支队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在缴纳了50万元保证金后,陈一铭被以证据不足释放。一年之后,刑警支队以陈一铭在取保期间违反规定,没收其保证金50万元。

    按照海口市刑警支队报给上级部门的统计数据,该支队自2002年以来,共计收取了保证金213.58万元,其中退还了25万元,没收上缴财政185.08万元,还有待处理的保证金有3.5万元。但据海口警方内部人士透露,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刑警支队实际收取的保证金数额,远远不止此数目。

    “赃款赃物”,没收!

    比保证金数额更为庞大的,是该支队收缴的高达数千万元的“赃款赃物”。

    2008年7月11月,海口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接到举报,将在海口地区利用网络、电话从事诈骗活动的刘永宗等7人进行刑拘。资料显示:2008年8月9日,刑警支队对刘永宗等人从事诈骗获得的所有赃款赃物,“实施收缴后上缴国库”。

    赃款包括刘永宗等人的现金、银行卡、股票基金和购房款在内,共计人民币1250余万元。而赃物包括三辆豪华汽车:两台奔驰,一台丰台大霸王。上述赃款赃物,海口市刑警支队是通过何种法律程序收缴并“上缴国库”的,从现有材料中无从判断。

    “刘永宗的案子,是刑警支队和国保支队合作办的,一次就扣了1000多万,有些是扣的卡里面的,有些是现金,”一位海口警界内部人士回忆:他们办案人员只是负责抓人,回来审,办到后面,“钱怎么上去的,我们就不清楚了。”

    不过,在熟悉该案的海口警方人士看来,该案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显而易见——“是不是赃款赃物,应该由法院来认定”,“超过5万元,就算是数额巨大,这么大的数额,如果不走刑事司法程序,肯定不妥。”

    事实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对于冻结在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上缴国库。

    多位资深刑辩律师和检察官在了解案情后,向本报记者分析:公安启动侦查之后,查封、扣押的财物,必须随案移交,最终是否没收上缴,需有待法院判决,而类似刘永宗案这样的诈骗类案件,即便最终认定是赃款赃物,也应该退还给诈骗案件的受害人,而不应该由公安没收。

    刘永宗等人的涉案财物被宣布没收的翌日,海口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以羁押期限届满,而受害人均在台湾无法查证、收集受害人报案材料及相关证据难、境内没有受害人为由,将刘永宗等人释放。

    刘永宗案并非孤例。资料显示:长达7年的时间里,海口市刑警支队以证据不足释放当事人、但同时收缴大批“赃款赃物”的案例,还为数不少。如2006年4月的郑渊堆非法经营案,海口刑警支队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28万余元,2008年1月的钱保诚[94.50 1.94%]诈骗案,刑警支队没收涉案赃款326万余元……

    按照海口市刑警支队上报的统计数据,该支队自2002年以来,办理非法经营、赌博、诈骗案件,共扣押款项5436.6042万元,其中有3600多万元被没收,并上缴财政,少部分与案件无关的款项已退还,而直到2011年底,该支队尚有“因案件未决、待处理暂扣款”,共计1714.6329万元。

    多种经营

    据一位前海口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成员回忆:大规模的“抓赌”、“创收”行动,大致始于2003年前后。彼时,几乎每一起大案,都是全支队一起行动,有时候,甚至还要下面分局刑警队配合,“一抓就是几十个人”。

    统计显示,2002年至2009年7月19日期间,海口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共办理了“赌博”、非法经营、网络赌球、电话诈骗类案件,共计67宗,其中刑事案件23宗。为此,该支队先后至少刑拘120名涉案人,但除极个别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外,涉案人员均相继取保释放或转为治安处罚,相关刑事案件,也大多做撤案处理。涉案人相继涉险过关后,他们的大笔涉案财产和保证金,却最终被海口刑警支队没收。

    被举报后,按照海口刑警支队给上级部门的报告,没收的涉案财物和保证金,都已按照相关规定上缴国库。但海口警方内部人士对此强烈质疑,称2002年到2009年间刑警支队的“创收”收入,并未全部上缴,其中有大量金额,成为了刑警支队建设新办公大楼和家属住宅小区的资金的一部分。不过,这一信息,尚待纪检部门和审计部门的进一步调查。

    据居住在刑警支队家属区的警员介绍:刑警支队的家属区,名为鸿天阁小区,其中有5栋为“刑警楼”,2007年初售给支队刑警时,每平方米在2300元左右,而当时,该小区的市场价已达到7000多元每平米。

    自2009年起,海口刑警支队大规模的“抓赌”、“创收”行动,逐渐降低了调门,但余波难消——不断有人向纪检部门举报刑警支队的“创收黑幕”,海口市纪委也于同年启动对该案的初查程序,期间,曾约谈多名海口市公安局警员、干部。

    几乎与此同时,海口市公安局纪委和海南省公安厅纪委也接到了相关举报,在进行相关调查后,结论均为“查无实据”。

    被处以没收“赃款赃物”和保证金的群体,曾有反抗,但很快被按下。

    2006年初,曾有两起非法经营案件的涉案人,被海口市刑警支队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后两人不服,向海南省公安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就在当天,他们被海口市刑警支队处以刑事拘留。

    一位当事人曾因一起网络赌博案被海口刑警支队抓获,6年后,他接受南方周末记者电话采访时,仍心有余悸。他回忆称:“他们(警方)知道不关我的事,但不让我出来,就是要我交保证金。”他证实,与他同案的一名当事人被迫交了数十万元的保证金方获释,并在出来之后离开海南,远走他乡。

    2012年4月25日,海口市纪委相关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关于海口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被举报违法创收一案,纪检部门还在调查,目前还不便透露。

    而据海南省政法界内部人士透露,此案不仅有海口市纪委在进行调查,而且已引发更高层的纪检部门的关注,调查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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