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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张女士没想到,因为自家通过房屋中介机构购买的一套房子,前不久,却被当初带领她看房的一家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据了解,近年来,房产中介与购房者产生纠纷已经司空见惯,在绝大部分的纠纷中,都是购房者指责中介“忽悠”的,然而日前,市南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中介状告购房者的案子。原来,张女士在这家房屋中介的工作人员带领下去看房,但直到进门才发现,原来这套房之前另一家中介已经领她看过一遍。最终,张女 一套房两家中介领着看 张女士一家决定购置一套房产,但由于没有更多的房源信息,就四处打听找中介。后来,她在市北区一家房屋中介机构看中了一套位于中山路附近的房产。相中这套房后,这家中介委托代理人与张女士签订了购(租)房代理协议,协议约定中介为看房者提供这套房子的房源信息及提供相应的中介服务,并约定了中介费按房屋成交价的2%收取。同时,该协议第四条还特别约定,张女士经中介带领看房后,“无论以何种方式购买该处房屋,包括亲友购该房屋,均应向中介支付中介费,否则中介机构保留提起诉讼的权利。由此给中介造成的损失,包括交通费、电话费、误工费等均由看房者承担。 ” 签完协议后,中介的工作人员领着张女士去看房子。然而,她实地看完房才发现,这套房的房源信息竟然两个中介都有。原来就在七天前,张女士与市南区一家房地产信息中心签订委托中介购(租)房服务协议,当时这家中介给她提供的是也是这套房屋的房源信息,并领她看过一遍房。 “一套房看两遍,我也经历过。 ”昨日,家住辽阳西路的市民王女士告诉记者,去年她打算改善住房条件,买一处比较大的房子,于是四处查找房源信息,通过三家中介看了近十套房子,期间也遇上了同套房看两回的“撞车”现象。 “看房前,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一般只有路名、房型、面积、建筑年代、房屋朝向等,直到看了房子才知道具体的门牌号。 ” 购房者“跳单” 中介不干 后来,市北区这家房屋中介机构得知,当初看房的张女士“绕”过自家这个“媒人”,与房主签订了买卖协议并成交,已经将房屋过户,认为张女士的行为属于违约,一纸诉状将看房者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中介费、律师费等,其中,“房屋中介费按照房屋成交价58万元计算,2%收取为11600元。 ” 法院经审理查明,看房的张女士没有通过市北区这家中介机构提供的房源信息购买房屋,而是通过之前在另一家中介机构、也就是市南区一家房地产信息中心提供的房源信息,经该中介机构购买了这套房,并为此支付给该中介7000元房屋中介费。 房源非“独家” 买房有选择 据房地产律师介绍,这是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购房者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在法律上属于居间合同,在房屋购买中,购房者是委托人,中介公司是居间人。法院认为,在这起案件中,该房源信息并非由原告、也就是市北区这家房屋中介机构独家掌握,也不是由这家机构独家代理销售。法官解释说,“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而房屋中介机构是提供房屋信息和房产交易的服务机构,购房者有权自由选择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 据介绍,张女士和中介机构签订的看房协议中的有关规定,应理解为是对看房者看房后恶意甩中介、自己私下与房主交易行为的一种预防和责任的追究,但该约定并不能禁止购房者选择其他发布该房产信息的中介机构进行交易。“张女士作为购房者,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且她并不存在恶意甩掉中介而与房主私下交易的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中介机构的诉讼请求。(记者 董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