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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底的大字报事件已经过去了6年,可韩桂英依然走在维权的路上。 2006年12月,消失了快30年的大字报在山东省郓城县第十二次党员代表大会驻地出现了,即将被提拔重用的韩桂英被指作风不正、腐化堕落,是贪官。 为了还自己一个清白,韩桂英拿起了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然而,让她想不到的是,6年过去了,她的维权路走得却是那么艰辛。 2012年2月26日,记者来到了山东省郓城县 含着眼泪,韩桂英向记者讲述了事件的来龙去脉。 14份大字报 2006年12月28日,山东省郓城县召开县第十二次党员代表大会,会议驻地为郓州宾馆,就在会议召开的前一天晚上6点左右,宾馆的楼内、会议室、厕所、院内等地方出现了14份大字报。 “大字报的内容说我跑官,睡官,买官,政治素质差。”韩桂英一边说一边拿出一张她作为证据保留的大字报。 在这张大字报上,记者看到了如下内容:“郓城镇韩桂英是五个副书记中最差的一个,是一个贪官、睡官、闹官、买官、哭官、要官的奸女人,趁镇政府院粉刷墙壁之机贪污公款4万余元,这种德性的淫妇寡妇有什么资格当县党代表!天理何在!” 张贴大字报只是整个事件的开始。 “那天晚上,参加会议的代表及村干部,还有镇上的干部,甚至县里的领导都收到了诽谤我的短信。”韩桂英说。 对于这个说法,记者从几名当时参加会议的代表那里得到了证实。 “这件事影响很坏,有什么矛盾可以找领导,私下发这种信息是糟蹋人。”一位村书记说。 党代会上出现如此恶劣的事件,立刻引起了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经调查,张贴大字报和发手机短信的几个人很快浮出水面。让韩桂英想不到的是,这几个人竟然是她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同事——— 谭某,时任郓城镇政府民政科员;徐某,时任郓城镇政府文书;宋某,时任郓城镇党委副书记。 这些人为什么张贴、发送带有侮辱性的大字报和短信呢?其目的究竟是什么?记者多次试图对三人进行采访,但都被拒绝了。 “诽谤错误” 2008年7月,郓城县政府(2008)38号文件作出了对三人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撤职的处分决定。处分理由是:因编写、散发诽谤他人的大字报及手机短信,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坏的影响,已构成诽谤错误。 “政府的文件中,只能表述成诽谤错误,而不能说成是诽谤罪,毕竟政府不是审判机关,实际上就是诽谤罪。”对于文件中“诽谤错误”这4个字,郓城镇党委书记张平这样解释。 2006年12月,菏泽市委安排每县推选一名科级干部到外县交流任乡镇党委书记。韩桂英曾被推举,也就是在这个时候,发生了一系列针对她的告状、大字报、短信诽谤事件,最终韩桂英未被提拔。 2008年,韩桂英在郓城镇党代会上全票当选为镇党委副书记。 韩桂英说:“虽然遭到这种诽谤,但是大家对我还是很认可的,这之后在四个副书记竞争人大主任时,我又晋升为人大主任。” 据了解,因为韩桂英工作出色,曾立过县级三等功,多次被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模范党员,模范公务员。然而这些荣誉却无法弥补韩桂英心灵的伤痛。 “虽然政府处理了这几个人,但是他们的诽谤没有停止。他们继续向社会发短信息。内容比党代会那时发的还要下流。我都没法说出口。”韩桂英对记者说。 刑事自诉 2008年10月,韩桂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人民法院以侮辱罪、诽谤罪追究三个人刑事责任。郓城县法院以此事党纪、政纪已作处理,不予立案,也没有出具任何不予立案的裁定书。 2009年5月,韩桂英就此事向山东省人大常委会进行投诉。2009年6月15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致函菏泽市人大常委会,要求菏泽市人大责成菏泽中级法院对本案指定管辖予以立案。菏泽中院接到通知后,指定曹县法院立案审理。2011年8月18日,曹县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三人无罪。 “好不容易立了案了,法院现在又判决无罪。” “我认为,这几个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诽谤罪,因为他们捏造不实之词,其行为完全就是为了毁坏对方的名誉,而且,用这样的手段,这么长的时间去造谣,应该属于情节严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说。 韩桂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11月8日菏泽市中级法院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曹县法院重审。 在流言下生活了6年之久的韩桂英,期盼自己的维权路能尽快画上一个句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