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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婚龄10年以内的家庭。(2010年11月24日,北京市家庭暴力统计数据。) 不堪忍受妻子的强势,赵某先后三次起诉离婚。近日,四方法院法官马莉结合司法实践做了一次分析,离婚案中有近10%的男性遭遇家庭暴力,且更容易走上歧途。对此,法官建议社会应给予弱势男性必要的救助,可以成立弱势男性救助站,给以心理支持、情感慰藉和法律援助。 马莉法官审理过不少婚姻案件。2011年,她审理的一个离婚案件,对她触动很大,婚姻中的女性太强势,在家里总揽财权,经常发脾气,不懂理解和宽容男性,男性连续三次起诉离婚,从审理中男性所陈述的委屈来看,他在这段婚姻中很受伤。对此,她结合法院系统的一些审判实例,并调查相关情况,参阅了婚姻家庭的一些著作,做了一份婚姻中弱势男性的实证分析。 她认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男性在离婚诉讼中常被认为是有过错的一方,而女性是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实践中,男性弱者存在一定数量,其社会焦虑也有所加重,而对这部分人的保护常被漠视。 她还向记者分析了婚姻中“悍女弱男”的四种类型,包含女方性格过于强势、男性收入过低、男女双方的家庭背景差异及男性生理上有疾病。马莉法官提出,弱势男性需要社会的关怀与帮助,建议社会应给予弱势男性必要的救助,可以成立弱势男性救助站给以心理支持、情感慰藉和法律援助。 案例 起诉离婚,他被赶出家门 外地人赵某(男)与青岛本地的刘某(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登记结婚,第二年生下一女孩。但婚后的两人经常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7月,刘某搬离住所与赵某分居。 2010年7月,赵某第一次起诉离婚,刘某不同意,同年10月,法院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同年12月,赵某再次起诉离婚,称上次起诉被驳回后,刘某家人将他逼出家门,导致他居无定所。法院认为赵某无新情况、新理由,在不足六个月的时间内再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2011年4月,赵某第三次起诉,经过三次开庭庭审和两次调解,2011年5月达成离婚协议。 四方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三次起诉,赵某来过法庭十多次,每次都带着极大的委屈感,情绪也变得脆弱而激动,重复倾诉他婚后所遭受的创伤和侮辱。赵某在开庭时曾提到,婚后刘某以本地人自居非常强势,钱全部由刘某管理,他一惹到刘某,刘某就对他进行经济封锁,有时候会强行把他赶出家门。 分析 “悍女弱男”常见四类型 根据本市法院系统一审原告的性别情况来看,男性提起离婚占有一定比例。对这些案件分析后,马莉总结出四种情形下易现“悍女弱男”。 “强硬妻”型:在婚姻中,若男女双方的性格都属于强硬派,尚可在对抗赛中难分伯仲;如男性相对弱一些,夫妻关系就难平衡了。 “没本事男”型:收入的多寡不但关系到家庭生活水平,而且影响到夫妻的感情。“在法院的案例中,约一成的婚姻,是因为男方收入低导致的。”马莉法官介绍,虽然在起诉事实上少见“嫌贫爱富”,但究其背后,男性收入低却是激化夫妻矛盾的原因所在。 “外地郎青岛嫚”型:在本市的婚姻关系中,本地女嫁了外地郎的情况不少。本地女往往有一些优越感,而外地郎有一些劣势,比如:人脉不够广泛,每年要花费时间财力探亲,事业发展中少不了要动用女方关系,要是女方无法做好平衡,久而久之,家庭矛盾就会纷至沓来。 “患病男”型:在离婚案例中,有的是因为男方生理疾病、精神疾病、不能生育、不能劳动等原因而导致离婚,患病男常在家中受欺负。 建议 社会关怀“婚姻受伤男” 马莉法官表示,在调查中,她发现婚姻中遭受家庭暴力的男性近10%。这些男性碍于面子,一般不愿意向别人诉说,更容易走上歧途,此原因甚至是男性弱势群体恶性犯罪的根源。因而弱势男性更需要社会的关怀与帮助。 “处于弱势的男子物质上相对贫困、竞争处于劣势、权利维护受阻,应该呼吁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马莉法官认为,可以尝试建立相应的“婚姻受伤男”救助站,由政府出面,借助民间的力量,让他们有一个临时的庇护场所,给予必要的心理支持、情感慰藉和法律援助。 当然,若能在基础教育、就业保障等方面关注弱势男性,在婚姻家庭法中对弱者救济能辐射弱势男性,并积极采取措施矫正权利失衡,形成一个法律保障的体系,才能减少婚姻中的受伤者。 在国外,已经有国家关注这一问题。丹麦首都哥本哈根设有“曼德森特雷”男性救助站,配有专业顾问为遭遇各种家庭不幸的男性提供帮助,并监督他们不因情绪低落而陷入酗酒乃至吸毒的深渊。瑞士设有“婚姻受伤男”收容所,专门接受在离婚或夫妻分居过程中“受伤”的男性。(记者 张同顺 通讯员 王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