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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坐飞机出行的人士必定深有体会,随身携带的行李被托运前,航空公司通常要求旅客签一份“免责条款”。而一旦发生行李破损或丢失事件时,这份“免责条款”就成了航空公司的“挡箭牌”。现在,市民高先生就对山航公司的“免责条款”提出质疑,称此举“简直就是强盗”。 高先生:签字就表示免责了? 居住在青岛的高先生,是一名声音培训师,经常需要乘飞机出差。由于职业的关系,高先生随身携带的行李也很多,包括笔记本、相机、服装等,经常需要办理行李托运。虽然是山航的知音会员,但是对于航空公司屡次借“免责条款”逃避赔偿责任的行为,高先生颇有微词。 按惯例托运行李之前,工作人员会询问旅客行李里明细,当得知有易碎物品时,工作人员就会贴上易碎标签,同时让旅客在一份协议上签字。“一开始我不明白,就随便签了,结果出了事以后,航空公司会第一时间告诉你,你签了字就等于认同不需要航空公司赔偿。这是你的责任。”高先生称因为发生过这样不愉快的事情,所以后来再不敢托运行李了。但因为一次交通事故,高先生手臂受伤无法提重物,选择托运实为无奈之举。 据高先生介绍,最近这次因为上海那边有位领导的母亲,很喜欢喝即墨老酒,于是特意从即墨酒厂购买了一箱总共六瓶老酒,每瓶价值三百多元。由于航空公司有规定不能携带液体,所以只能托运。在流亭机场托运之前,高先生再三强调,这是易碎品,千万注意。山航的工作人员照例又贴上了一个易碎标志。“结果下了飞机以后,离老远我就看见箱子淌水了,味道很大。打开一看,碎了两瓶。上海那边山航的工作人员真的是一点职业道德都没有。”高先生称在跟对方交涉的过程中,山航的工作人员甚至连一句抱歉的话都没有,“只是一句‘没办法,这是我们的规定,因为你签字了’。这种行为简直就是强盗。” 山航:这是民航规定 近年来,航空公司的“免责条款”广遭诟病。所谓免责,就是行李一旦破损或者丢失,航空公司不负责赔偿,完全由消费者个人承担。那么乘客行李的运输安全谁来保障呢?航空公司自有一番说辞。山航济南总部负责宣传的吴先生在了解相关情况后,联系部门负责人陈女士接受了记者的采访。陈女士称并不是所有的行李都需要签免责条款,只有那些易碎物品,包括酒、相框、画等玻璃制品,或者像木雕和根雕之类的艺术品。至于为什么要对易碎物品托运前签订免责条款,陈女士称这是民航总局的规定。 有恃无恐的背后,原来是“有法可依”。据了解,陈女士口中的“规定”就是民航总局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简称《客规》)。《客规》中对于行李丢失、损坏的赔偿标准都有详细的规定。民航这一《客规》是1996年制定的,距今已有12年,而物价水平早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去年旅行时,所携带的CK旅行箱在托运的过程中被划破了一个很大的口子。通过交涉,他们最后决定赔付一百元。这不是一百块钱的事情,我的箱子值两三千元,现在根本没法用了。”高先生与山航之间不止一次“过招”。 对于乘客行李破损的赔付问题,陈女士表示,行李破损的赔偿标准得分部位。轮子、拉杆、把手,最高权限也就两百块钱。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最高是按空包重量,民航局有统一规定,每公斤不超过一百元的赔偿。如果行李丢失,而且行李实际价格已经超过每公斤一百元的标准,会按照免费行李额最高2000块钱20公斤;低于实际价格的话,就直接赔付现金。“如此一来,赔偿标准很不合理、数额过低,明显有利于航空公司一方。”一位李姓乘客对于现行航空公司的赔付标准表达了不满。 乘客:野蛮装卸是元凶 “我曾经仔细观察过行李托运装卸过程,有的从机场里拿出来就往传送带一扔,并没有轻拿轻放。”一位经常出差的乘客说。“易碎标签只能起到标识和提醒的作用。”陈女士称,为了不耽误飞机起飞,保证装卸的速度和数量,让装卸工人做到每件都轻拿轻放确实有点困难。据介绍,野蛮装卸的情况每个机场都有。 “避免行李破损唯一的办法就是禁止托运易碎物品。但是如此一来,旅客又该不高兴了。”真的像陈女士所说,没有其他办法了吗?业内人士称,“免责托运”在国内许多航空公司较为普遍,其实,托运安全问题与机场、航空公司都有关,但“免责牌”不能成为不负责任托运的“挡箭牌”,更重要的是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据了解,贵阳机场已经通过行李保险解决了这一问题。因为托运茅台酒的乘客特别多,由此引发的破损纠纷自然也不少。为了缓解这一矛盾,贵阳机场会向旅客推荐购买行李保险,这样一来一旦发生行李破损,只需航空公司开具证明,乘客就可以找保险公司直接赔偿了。有的机场为了杜绝野蛮装卸行为,也专门安装了摄像系统。“或者可以增加人手,调整工作流程。这些办法都可以杜绝野蛮装卸行为。现在倒好,不仅不赔偿反而指责我们乘客。”采访中一位乘客气愤地表示,一些国内航空公司的服务意识和水平亟待提高。 律师:“单方免责”属霸王条款 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赵纯永律师认为航空公司的“免责条款”显然属于霸王条款。航空公司和乘客之间实际上是一种运输合同。航空公司要把旅客和规定内的行李按照合同约定,安全送达指定地点。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因为旅客没有如实告知,导致的损失应该由旅客个人来承担。但如果旅客没有过错,完全由于航空公司保管不善造成的,赔偿责任应该由航空公司来承担。 据了解,民航总局和邮政部门虽然都有关于赔偿限额这样的规定,比如邮政部门适用的是邮政法,民航总局有旅客承运条例。但赵纯永称,这样的规定其实是一种下位法。所谓下位法,其实只是一种规章,并不是法律。规章的效力仅仅是国务院或者下属部门出具的法规或规章。当规章与法律有冲突的时候,必然是法律优先。《民法通则》中有几条基本原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公平原则。如果一方存在过失,却用合同来约定免责,显然有违公平,在法律上属于无效条款。(记者 王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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