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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看病报销额涨至1120元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2-03-31 07:03:13

  职工在社区看门诊最高可报销1120元,居民医保参保人最高可报销720元,比此前的报销额度分别增长了220元和120元。昨日,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通知,决定从4月1日起,适当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记入比例,进一步提高参保职工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保障水平。同时还确定基层医疗机构的一般诊疗费报销比例为90%,目前我市的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共有294家。

  社区看小病报销额上涨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市从2009年开展城镇职工门诊统筹试点,针对参保人在大医院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通过建立适合社区定点机构发展的管理机制和相关政策,引导实现“小病进社区、大病到医院”就医格局,我市是在全国较早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最初的报销标准是,一个年度内在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发生的1500元以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50%,2010年决定对参保人在定点社区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再增加10个百分点。

  本次调整,参保职工在定点社区医疗机构(五市可选择镇卫生院)的门诊医疗费封顶线提高到1600元,报销比例再提高10个百分点,即1600元以内的部分,由门诊统筹金支付60%,其中基本药物报销比例达到70%,最高报销数额达到了1120元。同时,参保职工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取消原来当月签约次月享受待遇的规定,实现即时签约即时就医结算。

  另外,我市已从去年10月1日起调整提高了城镇参保居民的门诊医疗费报销标准。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在定点社区医疗机构签约定点就医,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1200元以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由原来的40%调整为50%,其中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再提高10个百分点,达到60%,最高报销数额从600元增长到720元。

  一般诊疗费报销90%

  根据我市有关规定,我市将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0元,村卫生室为每人次6元。参保、参合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村卫生室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基金按照90%的比例给予支付,个人自付10%。对门诊注射(输液)、换药、针灸、理疗、推拿等按疗程收费的项目,疗程内(每疗程按三天算)只允许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此项制度将从4月1日起实施。

  医保部门对定点社区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采取按定点人数包干预算管理的办法进行结算,这个结算标准,是医保部门根据社会平均门诊支出情况,综合考虑实际需要确定的。我市原规定门诊统筹包干预算标准为退休职工每人每年360元,这次调整提高到420元;在职职工从原每人每年216元,此次提高到260元。参保职工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不再从个人账户中扣缴相关费用,包干额度全部从医保统筹基金划拨,而此前参保职工签约后,每月要从个人账户扣除4元,退休参保职工要扣5元。门诊统筹金包干额度提高后,将适当减轻各定点社区医疗机构的控费压力,更好地保障参保职工的门诊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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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账户记入比例降低

  市人社局:调整并不会降低职工待遇

  为进一步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互济功能,根据《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社会保险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4月开始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记入标准。具体为: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记入,此前标准为2.3%;在职职工35周岁及以上4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2%记入,此前标准为2.7%;在职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个人账户的计入标准从本人缴费工资的3.5%调整为3%;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从本人养老金的5%调整为4.5%。

  为更好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有升有降的原则对个人账户进行微调,继续对低收入退休职工的个人账户记入标准予以倾斜,规定:70周岁以下月记入额低于80元的按80元记入,原标准为60元;70周岁及以上月记入额低于90元的按90元记入,原标准为70元。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个人账户记入比例的调整,是一次结构性的微调,实质是将分散的资金整合利用,发挥更大的保障作用。参保职工每月涉及到的金额并不大,并且随着社平工资的逐年提高和退休待遇的提高,个人账户实际记入额仍然是逐步增长的态势;职工的门诊统筹有了稳定的资金基础,个人到社区定点就医不再扣缴个人账户费用,参保人享受的保障效益远远大于个人账户微调的资金。此外,该负责人表示,个人账户计入比例的微调不是降低参保职工的待遇,而是通过更加科学合理的渠道和方式,提高参保职工的待遇,使其发挥更好的统筹互济功能。

  提醒

  签约社区医院享门诊报销

  参保人可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自主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的门诊定点单位(以下简称“医保社区定点单位”),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时,明确一个相对固定的医生,作为自己的医保家庭医生。服务协议期限为一年,期满可续签或转签。签约后,参保人看病就可享受门诊报销。(记者 陈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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