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手机客户端下载 | 青岛天气 | 更多网上媒体 | 疾病查询 新闻中心 > 正文

青岛城市低保标准提高至480元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2-03-30 06:10:06

  昨日,青岛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五保供养等标准的通知》,将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及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分类救助标准进行调整,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20元提高到48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2604元提高到3000元。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我市标准为全省最高,在全国也属前列。

  低保标准全省最高

  经市政府同意,将对我市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等标准作如下调整:

  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80元。五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000元(250元/人/月)。

  五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400元,其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3000元,五保生活补助金2400元;分散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120元,其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3000元,五保生活补助金120元。

  据介绍,此次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了14.3%和15.2%,城乡低保差距进一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我市标准为全省最高,预计城乡低保人数将达到近8万户,将进一步改善我市城乡低保家庭的基本生活条件,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多项分类救助标准提高

  根据《通知》,我市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各项分类救助标准也同时进行了调整。

  其中,市内四区城市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27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210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40元。

  五市农村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年1320元(110元/人/月),二级残疾人每人每年1020元(85元/人/月),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年720元(60元/人/月)

  城市社会孤老专项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80元。

  五市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户每年增补1020元(85元/户/月)。

  据悉,我市将建立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标准备案制度。三区五市城市低保标准、三区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及分类救助标准参照市标准制定,由区(市政府)发布执行。(记者 于小阳)

  时隔最短的一次提标

  据了解,我市城市低保制度于1994年6月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于1996年12月建立。我市城乡低保制度建立以来,城市低保标准已调整过11次、农村低保标准调整过6次。现行城乡低保标准是去年10月调整的。此次市政府决定再次调整标准,是调整间隔最短的一次。

  截至去年底,全市共保障城乡低保对象76661户、133360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20069户、41191人,农村低保对象56592户、92169人,全年支出城乡低保资金3.3亿元,其中市财政1.8亿元。标准调整后,今年全市用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的资金将超过4亿元。

-
相关链接

上一篇:海即跨海大桥5月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