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13日,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对安尔眠胶囊、二十五味余甘子丸等六个严重违规广告药械采取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据该通知内容,为加强药械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械广告行为,确保药械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及《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湖北省药监局决定对在湖北省部分媒体发布夸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利用国家机关、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的安尔眠胶囊(生产企业:甘肃河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二十五味余甘子丸(生产企业:青海柴达木高科技药业有限公司)、肝郁调经膏(生产企业:广西华天宝药业有限公司)、通便消痤片(生产企业:宁夏紫荆花制药有限公司)、麝香抗栓丸(生产企业:吉林天强制药有限公司)、盛世临红外保健系列贴-I型(生产企业:北京盛世临科技有限公司)六个严重违法药械广告(见附件),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一、暂停上述药械在湖北省行政辖区内的销售,请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落实; 二、由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负责上述药品的抽验; 三、责令违法发布广告的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相同版面或时段,按照省局《关于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药品广告更正启事有关要求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7]404号)及《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补充规定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8]134号)要求,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药品发布更正启事次数不得少于2次,医疗器械发布更正启事次数不得少于3次。 四、违法发布药械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处提交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发布更正启事的媒体原件(电视、广播广告提供光盘)及相关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