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权”是保障所有人的权利,这是刑诉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
●辩护制度的较大修改使刑诉法与律师法实现了衔接,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进一步发挥作用提供了更有利的法律保障和法律依据。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等等,对于证据方面的这些补充修改,也是刑诉法修正的亮点。
●刑诉法此次修改中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体现了法律温情的一面。
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从刑诉法修改方案的起草调研,到此次全国人代会上的认真审议,再到全体会上按下表决器,全国人大代表、青岛琴岛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伟程亲身参与并见证了这部刑诉法的“前世今生”,对这部“小宪法”有着深刻又独到的理解。
“我国刑事诉讼法制订于1979年,1996年修改,至今已有16年之久。16年来,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对刑事诉讼法提出了与时俱进的修改要求”。杨伟程说,近年来发生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多起社会影响广泛的冤假错案,暴露出了刑事诉讼法的诸多缺陷,凸显了修法的迫切性。
“去年,我参加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的立法调研会,当时的修正案二审稿中对第一、第二条一字未动,但今年在全国人代会上看到的审议稿就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予以写入”,杨伟程说,原条文中“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但此处的人民是一政治概念,未将犯罪嫌疑人包括进去,不明确写入,不符合保障人权的宗旨,而“保障人权”是保障所有人的权利,也与我国1998年加入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精神相符。“我认为,这是刑诉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杨伟程说,这也是我国立法机关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一个缩影,将人大代表等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充分吸收采用。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利——辩护权难以得到落实,那保障人权也就无从谈起”,杨伟程说,针对近年来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会见难、立案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刑诉法此次修改对于辩护制度修改的力度很大: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完善了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律师阅卷的规定。“这些修改使刑诉法与律师法实现衔接,为律师进一步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法律保障和法律依据,降低了律师的执业风险,从而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对于证据方面的修改也是亮点,杨伟程说。修正案草案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公检法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法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这一制度的完善,有利于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和防止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保障。
“此外,刑诉法的修改在很多细节方面体现了保障人权,譬如说不强制亲属出庭指证被告人、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完善监视居住制度等”,杨伟程说,此次法律修改中对于未成年人保护还体现了法律温情的一面:对未成年人实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回归社会,重新做人。(记者 杨晓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