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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6日新疆乌鲁木齐的黎女士投诉青岛鲁岳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销售过程当中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要求该开发商退回首付款。黎女士称于2010月6月28日她委托妹妹黎敏代替黎女士与该公司签署了购买位于青岛市四方区长沙路25号的“鲁岳· 梦境江南”16栋2单元5层501户商品房的合同,并付给定金147706元。黎女士在看房时,发现该房的有些情况未告知,在房屋的三面有臭水沟,背后有坟地,与其宣传的情况差别较大。故要求退房,退还已交的首付款。该公司负责人以黎女士单方面毁约为由,拒绝返还合同定金。 接诉后,青岛市四方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根据消费者黎女士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展开了调查,发现当事人所签署的房屋购买合同,有几处疑点:1、在合同首条说明当事人情况时,乙方名称为黎冰冰(黎女士),而在乙方签字处,签字名字为:黎敏(黎女士的妹妹);2、黎女士所持的购房合同在开发商盖章处(甲方),没有盖章; 3、收款收据上缴款人是黎女士;4、该开发商提供不出当事人黎女士委托其妹妹办理购房事宜的委托书。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中,黎女士虽有意购买被投诉方青岛鲁岳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商品房,但是并没有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购买,被投诉方在没有查验合同签订人委托资格的情况下,擅自黎女士的妹妹签订购房协议,投诉人对该购房协议不承担法律责任。另外,在当事人签署的购房合同当中第六条规定:“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付清定金后生效,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据此当事人所签的购房合同关于定金的条款无效。 在现场勘查时,李女士所购房屋环境如其所述,与开发商宣传材料的内容有一定差距,(但消费者未提供开发商的该商品房的宣传材料)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显然经营者的行为有驳于这项规定。 后经消保委多次调解,该开发商认识到在签订合同时的疏忽,最终同意将147706元的购房款返还投诉人。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例中据消费者对经营者的宣传材料的描述,与实地情况与差别,显然侵犯了黎女士的知情权。但此类侵权行为在商品房交易当中,往往很难举证,开发商所承诺的商品房附属情况(包括周边绿化、房屋视野、附属工程、交通等情况),有时候往往受各种客观条件的制约,在购买时,开发商并不能说明他们所讲述的房屋一些附属的景象什么时候实现,给消费者举证带来困难。消费者以这种理由投诉,诉求很难实现。 此案例中,按照《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该开发商在明知黎女士的妹妹没有携带其姐姐的委托书,而以黎女士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显然以此合同,在追究黎女士的违约责任时,不具法律效益。 工作人员把经营者在签署购房合同时,没有遵循《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订立合同,这一线索作为突破口,高效地处结了这起投诉,消费者十分感动,没想到会这样快拿到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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