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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暖爆裂家中发水灾 工商替消费者维权补偿3000元损失 

来源:工商四方分局 2012-03-16 16:37:53

    家住青岛市四方区的消费者陈美华2011年10月在四方区长沙路建材市场一业户处购买PEX管,用于家中地暖装修。供暖开始半月后,地暖管子发生爆裂,将家中浸泡并且造成损失近3000元。事故发生后,陈美华多次找到销售商理论,要求对方给予赔偿,但是销售商以“生产厂家答复,其出厂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出现问题系用户安装不当造成的,他们不是我们单位的。”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赔偿要求。无奈之下,消费者投诉到四方区消保委。

    在调查中销售商所出具了厂家的生产资质及产品质检报告,经查均为合法有效,销售商坚持称事故的原因是装修工安装不当造成的,另据陈女士讲负责家庭装修的工人是PEX管销售商委派的,并且陈女士出具了装修时对方的单据,通过对装修人员的调查指证,确认陈女士所述属实。

    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承担赔偿以及其他民事责任后,属于生产者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责任的,已承担责任的经营者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追偿或者要求其承担其他相应责任。”据此,消保委认为,不管是因为产品质量原因还是工人操作不当的原因造成管道爆裂,销售商都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赔偿消费者损失后,再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其他方追偿。经多次调解,商家最终赔偿消费者3000元全部损失,消费者非常满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此案中,首先消费者陈女士在此销售商处购买了PEX管,为了给该经营行为配套,该销售商又为陈女士委托了安装人员,虽然这些人员不是销售商单位的,但这些管道的装修行为,也是为前面的销售经营行为配套服务的,应当视为该销售商的经营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承担赔偿责任。该销售商赔偿后,可根据与装修方达成的协议,进行追偿。

    提醒消费者注意保留号有关证据,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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