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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9:30,魏女士来到工商李沧分局楼山工商所投诉,她说前天下午下班经过李沧区湘潭路一商场时看好了一款皮衣,宣传牌上用大字写着“促销商品 皮衣大减价”。魏女士左挑右选,花960元选购了一款钟意的绿色皮衣。可是昨天上午魏女士在家里再次试穿时,发现这款皮衣在衣领和腋窝2处地方有明显的色差。魏女士来到商场,找到商场负责人林经理,要求商场退货,林经理坚决不同意。 林经理把魏女士领到销售皮衣的宣传牌前,指着下面的一行小字说:“你看,上面写得很清楚:促销商品不退不换。你购买的这款皮衣在我商场属于促销商品系列,是微利销售。促销商品一经售出,我商场概不负责。对林经理的这种说法,魏女士表示无法接受,难道促销商品出了质量问题就自认倒霉了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促销商品不退不换”告示只是商家单方制定的规则,其内容是无效的,与法律的规定相悖。商家借不平等的店堂告示免除了自身应承担的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促销商品不等于问题商品,对于促销商品,经营者还是要依法承担自身的包退、包换、包修等三包责任。 工商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商场的林经理将促销商品的告示撤下,并让商场将皮衣款960元退还给了魏女士。(李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