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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工商李沧分局浮山路工商所接到市民王女士的投诉,称其在某品牌童装连锁店办理了会员卡,卡上注明“顾客持本卡享受折扣货品(7折以上含7折)95折优惠,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后王女士持卡购买该店75折商品时,店方以未接到通知为由,拒绝提供上述优惠。执法人员找到双方当事人了解清楚情况后,责令商家履行约定,并对该店的合同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 临近春节众多商家纷纷推出各类会员卡,承诺各种优惠吸引顾客,消费者在得到实惠的同时,也容易被一些不法商家钻空。在此工商部门提醒商家:商家在自行印制并发放的会员卡上记载的内容属于格式合同的一种,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和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工商部门在检查中一旦发现商家有上述行为,将依法立案查处。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办理会员卡尤其是充值类的会员卡时一定要谨慎,选择证照齐全、诚实守信的商家,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秦宗基、孙黎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