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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半夜,睡梦中的谭先生一家忽然被一声巨大的爆炸声吵醒,起床一看,客厅的地板上全是玻璃碎片,去年冬天买的茶几居然无故炸裂了。幸亏事故发生在半夜,并没伤害到人,但是谭先生一岁零三个月的孩子却吓得哇哇直哭。第二天谭先生联系了自己当初购买茶几的经销商,经销商先是在电话里答应赔偿,但却迟迟未派人处理,最后连电话也不接了。几次协商未成,谭先生遂来到青岛市李沧区消保委投诉。 消保委工作人员通过调查了解到,事故发生后,因当时谭先生不知道怎么处理此事,同时轻信经销商在电话中答应解决,故没有保留现场物证,只保留了部分炸裂后的茶几玻璃碎片。工作人员随后找到经销商协调此事,经销商承认这次事故,具体爆炸原因不明,但由于生产厂家未做出明确态度赔偿,所以自己不能就此事给予谭先生赔偿,只能等厂家派人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经消保委工作人员反复调解,最终经销商同意为谭先生更换同品牌的茶几一张,并支付100元作为补偿,消费者满意而归。(青岛市工商局李沧分局 贾军 韩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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