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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 近日,消费者张先生到某电脑售后服务中心维修电脑,电脑维修记录让张先生着实犯了迷糊,自己的电脑竟然在购买之前就有两次维修记录,可自己明明买了台新电脑。 一年前购买新机,首次维修露马脚 2009年11月张先生在青岛市李沧区某大型商场内某品牌电脑的销售专柜以53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电脑,“当时商场搞促销活动,我觉得这个价格我能够接受,就买了台电脑。”使用近一年来,该电脑一直很好用,张先生从来没有维修过。但去年10月份,电脑开始隔三差五的闹点小毛病,对电脑没有多少研究的张先生就寻思着在保修期内维修一下机器,解决后顾之忧,于是张先生带着电脑来到了该品牌的售后服务中心。 电脑还没修,售后服务人员的话却让张先生倍感困惑,“售后的问我是第三次修电脑吧,他们的维修记录上记录了我的电脑曾于2009年以前维修过两次,可实际上,我是2009年11月购买的新电脑,这是我第一次来维修”,张先生愤愤的说。 商家说卖的就是旧机器,消费者毫不知情 经售后人员确认,张先生的电脑在2009年11月后确实没有维修过,电脑的维修贴也没有撕坏,但是为什么新机器能有两次维修记录呢?消费者张先生意识到,可能当年自己购买的本来就是台旧机器,可自己明明是在正规的品牌销售专柜购买的,要不是这一次电脑坏了,张先生还被蒙在鼓里。气愤的张先生将此事投诉到工商李沧分局消保委。 消保委工作人员在了解基本情况后,约见了品牌电脑经销商,经销商一口咬定当时卖给张先生的就是旧机器,一般的机器要七八千元,当时张先生仅仅花了5300元就购买了电脑,不可能是台新电脑。“销售人员说卖给我的是台旧电脑,可是当时我买的时候没有人告诉我这不是新的,营业员没有说过,商品标价牌也没有标明,当时就是有个牌子打着促销,不能促销的就是旧货,要知道是别人用过的机器,我当时肯定不会买的”,张先生对于经销商的解释十分的气愤。 消费欺诈假一赔一,消费者讨回公道 经销商如果销售的是旧机器或者样品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告知消费者,不能以次充好,蒙骗消费者。消保委工作人员请经销商自行举证当年销售的不是新电脑,而是台旧机器,但是经销商确实只以促销的名义销售,没有明示销售的是旧电脑,提供不出相关的证明。对于经销者以旧机器冒充新机器销售的情况,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这属于消费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有要求经销商增加赔偿的权利。经过消保委的调解,经销商最终退还了消费者购机的5300元,并按照现市场价支付了消费者张先生3700元的赔偿,张先生表示满意。 法律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青岛市工商局李沧分局经检大队 贾文德、夏全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