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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 每人每月200元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2-03-06 12:22:38

    青岛新闻网3月6日讯 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获悉,为鼓励家庭服务业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有关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问题的通知》,出台相关扶持政策。

    市财政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通知》规定,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属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新招用本市城乡劳动者,由市、区(市)财政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其中,新招用人员属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的,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家庭服务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比例另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家庭服务机构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已按规定享受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不再享受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发放需满足五条件

    《通知》规定,享受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家庭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新招用本市城乡劳动者,应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二是新招用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三是家庭服务机构应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从业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是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五是兼营家庭服务业务的机构,其享受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的人员,应为从事家庭服务工作和对家庭服务业务进行管理的人员。

    另外,《通知》规定家庭服务机构招用本市已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按城镇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出具其所在镇(街道)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证明的人员,可享受每月200元的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

    补贴每半年申报拨付一次

    《通知》规定,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每半年申报拨付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拟享受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家庭服务机构,应填写《青岛市家庭服务机构登记表》,并携带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属市内四区的,统一到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市北区利津路20号甲)进行登记;五市三区的,到机构注册地所在区、市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实行前置备案管理。凡未办理登记的家庭服务机构,不予受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具体办理程序,可登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或拨打电话12333咨询。(记者 任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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