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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红明星“被代言”事件屡屡出现。昨日一位读者向记者反映,在西安不少住宅小区的电梯里,倪妮“衣衫不整”地代言了一种“保健酒”。记者调查了解,目前倪妮也并不知情,纯属“被代言”。 记者昨日在西安北二环一家住宅小区的电梯口,看到了读者所说的“广告”。广告词写道:“身体比金钱更重要……让50亿人的身体强硬起来!”红色打底的海报上,倪妮穿着《金陵十三钗》的戏服,旗袍的扣子被解开,看上去风情万种。而不同的是,倪妮的手上端了一瓶酒,就是这个保健酒。 一位住户对广告颇有微词,“这个广告也太露骨了,我看过《金陵十三钗》,倪妮演的玉墨是令观众感动的角色,她会代言这个保健酒么?即使用的是她的肖像,我也觉得不合适。” 记者昨日致电倪妮经纪人蒲伦,她说,倪妮跟随导演张艺谋正在台湾宣传《金陵十三钗》,不知道广告一事,“这个酒也没有找过我们。倪妮目前还没任何代言,即使只是用了肖像也是不允许的。我们保留起诉的权利。” 昨日,记者根据海报上的电话,致电该保健酒咨询热线。 对方为一客服人员,“我们没有说是代言,不过详细情况需请示公司再做回应。”随后对方表示,“该广告执行是由一广告公司负责,当时跟广告公司已签合同,有什么事情和广告公司沟通。”西安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涛认为,影视剧照中的演员形象也表现了演员的个性特征,即使是同一个角色,不同的演员塑造的艺术形象也有所不同,因此剧照必然承载着演员的人格利益。如果影视剧照能反映影视演员本人的外观特征,能够足以使他人辨认出是哪位演员,则应认定该剧照具有肖像的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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