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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21种慢性病可申请医保 门诊申报流程详解

来源:烟台晚报|转载自烟台好网 2012-03-01 14:00:01

    记者从市医疗保险处获悉,参保人员普遍关注的门诊慢性病已进入实施阶段。目前,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院进行的业务培训基本结束,培训内容包括门诊慢性病的具体标准、申请流程、认定流程及报销流程。自今天起,各经办机构将正式受理门诊慢性病申请。患有多种慢性病的参保人员目前暂按一种认定。

    据悉,本次市级统筹后实行的门诊慢性病种,是在原有16种大病的基础上进行的补充。本次新纳入的21个慢性病种,是在广泛征求了有关病种医学专家,并结合周边地区门诊统筹病种开展情况,着重对部分病史较长、门诊费用较高的门诊病种进行细致的调研,结合我市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情况确定的。

    21病种实行年度门诊限额

    21个门诊慢性病种实行年度门诊限额管理,分别是:1.糖尿病(2000元);2.消化性溃疡(1500元);3.类风湿关节炎(3000元);4.慢性肾炎及肾病综合征(3000元);5.强直性脊柱炎(4000)元;6.甲状腺功能亢进症(Graves病)(1500元);7.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3000元);8.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3000元);9.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3000元);10.血友病(3000元);11.运动神经元病(2000元);12.帕金森病(3000元);13.重症肌无力(3000元);14.格林-巴利综合征(2000元);15.癫痫(1500元);16.系统性硬化病(2000元);17.银屑病(2000元);18.慢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3000元);19.脑出血、脑梗死后遗症(生活部分自理者)(2000元);20.原发性高血压(2级,高危以上)(1500元);21.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Ⅱ级)(1500元)。

    门诊统筹慢性病如何申报

    参保人员经住院系统治疗后,出院时经主治医师诊断,病情符合慢性病认定标准的,到所住医院的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领取《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认定表》,并由科室副主任以上医师填写后,由定点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报送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参加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的体检认定。

    部分病种如:糖尿病、消化性溃疡、甲状腺功能亢进症(graves病)、银屑病、原发性高血压(合并并发症)、(原发性)癫痫等病种,经二级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门诊确诊即可申报;其他病种需经住院治疗后方可申报。

    申报时参保人员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是本人的有效证件,如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证;二是《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认定表》;三是本人半年内有效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四是近期一寸免冠彩照2张。

    烟台行政区域外,办理异地居住(工作)的参保人员,需提供居住(工作)地二级以上医院的有效住院病历复印件,由单位经办人员送交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参加统筹病种体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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