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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9日上午10点,在郑州市管城区法院的审判庭里,高红振、沈浩浩、何运生等人依次被带上法庭。高红振作为首犯被安排站在最左侧,自进入审判庭之后,他情绪始终很平静地回答公诉人和主审法官的各项提问。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围绕金额及量刑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法庭从上午10点一直审理到下午。法官没有当庭宣判。
关于本案:2011年8月,郑州警方经过缜密侦查,揭开了一张以郑州为触手,以天津为据点并辐射全国的POS机套现犯罪大网。该团伙以骗领、倒卖、解码、租赁POS机供他人非法套现为手段涉嫌非法敛财活动,涉案地包括福建、广西、浙江、天津、河南等地,套现金额超过1亿元。 POS机只刷了一分钱 一分钱,人民币中最小的面值,无论在大型超市还是农贸市场,都已经很难再找到它的足迹了。然而,2011年8月13日,河南郑州警方接到消息,辖区内一家店铺的POS机却实实在在地为客户刷了一分钱。 什么商品仅价值一分钱呢?为什么郑州警方会将注意力放在一台不起眼的POS机上呢?事情还要从一周前说起。 2011年8月5日,郑州警方接到一封河南省公安厅发来的急电,电文称,据公安部通报,近来国内出现了罕见的POS机骗领、倒卖、解码、非法套现案件,公安部要求各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此类案件,并将其列为2011年“天网”行动的督办案件。随附急电的还有一条线索:一张涉嫌POS机电话号码表。 因为商户在申请POS机的时候都会和一部座机电话绑定,用来上传POS机刷卡信息,所以每台POS机都会有一个与之对应的电话号码。在这张表中,一个电话被圈成重点核查对象。 郑州警方随即全力核查与这个电话号码有关的信息,在核查中,警方发现了两条重要线索: 其一,2011年5月,中国工商银行郑州某支行信用卡风险追透部(专门从事信用卡风险评估及追回恶意透支款的部门)根据银行POS机商户监控系统的数据以及中国银联反馈的数据信息显示,旗下8家商户的POS机刷卡业务出现异常。 银行随即细细核实每笔刷卡业务后发现,这8台POS机均出现分单交易(一笔钱分多笔刷卡支付)、重复交易(同一张卡在不同的时间多次在该POS机交易)、足额交易等。银行初步认定,这些POS机很可能从事信用卡套现活动。 于是,银行一个月内一连将已发出的8台POS机实施停机处理,并将停机前一天刷卡交易资金延期6个月到账。而警方核查的这台POS机就在其中,一台被停掉的POS机为什么还在刷卡呢?这其中有什么猫腻呢? 第二条线索就是,当警方根据这台POS机对应的固定电话查到电话使用地时发现,此处并非商场或者商铺,而是一个极为偏僻的居民小区中的一户居民。居民小区中为什么会有商铺用的POS机呢? 民警蹲守一天之后,决定行动。当天,房东以搬家具为由在前敲门,扮成搬家公司搬运工的民警紧随其后,因为犯罪嫌疑人与房东很熟,并且房东的家具确实在屋内,所以很顺利地进到了房间内。民警一进屋就亮明了身份,并出示了搜查证,在搜集现场证据之后,随即将犯罪嫌疑人高红振、沈浩浩控制住了。 “当时房间里很乱,发现了多台POS机,密码U盘和大量刷卡小票,这些小票都是混乱地堆叠在屋内的角落中。民警将这些小票一一找到,归类后一并贴在A4纸上。”案件承办人,郑州市管城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白雪萍说:“将这些A4纸整理好,有满满一大箱子。” 2011年8月15日,郑州市航空港区经侦大队将此案立案侦查,在高红振、沈浩浩的供述下,8月30日犯罪嫌疑人何运生在张家村被抓获归案;9月5日犯罪嫌疑人高明华在花园路金泰灯饰城被抓获归案;10月9日犯罪嫌疑人代全胜在银基商贸城被抓获归案;10月26日,犯罪嫌疑人刘毅、王国珍在天津被抓获归案;11月4日犯罪嫌疑人杨文延、刘铁、王斌主动投案自首;11月13日,犯罪嫌疑人陈括在花园北路宏达车业广场被抓获归案。 80后大学生坐拥8台POS机 高红振,1986年生于河南濮阳农村,2006年考入大学学习,2009年毕业。与众多刚毕业四处求职的大学生截然不同,毕业没几年的高红振已经拥有了自己的一番“事业”坐拥8台POS机,每台每月租金7000元,月收入近6万元!而他的“创业”灵感始于大学期间的一份打工经历。 当时高红振找到一份帮人代办信用卡的工作,如果信用卡办理成功,他会得到30元的“跑腿费”。随着业务的熟练,高红振又渐渐接触到了POS机,并开始慢慢接触POS机代办业务。当时的代办POS机业务,仅限于帮助那些有正规手续的商户向银行申领POS机,但是随着业务的开展,那些手续不全、没有资格的商铺也找上门,希望高红振能通过“关系”办理POS机。 “最初,我先通过有些拥有POS机却不经常使用的商户,把他们的POS机租下来,然后转租给需要用POS机的商铺,赚取差价。”高红振说,后来,他把眼光放在了另一种更赚钱的“业务”上来,那就是POS机套现业务。“2007年9月,我用自己的信用卡到商场刷卡套现3000元,支付给当时帮我套现的人100元手续费。后来我感觉刷卡套现可以挣钱,就开始帮别人拉客户办理套现,从中挣一点手续费,但是很少。”直到毕业,2010年底,他感觉自己有条件办理、领取POS机了,就开始实施骗领POS机的计划。 刚开始申请POS机时,高红振主要靠朋友关系。“他们本人也经常使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套现,作为周转资金,他去别的地方套现要交高额手续费,为了自己套现方便,就把他的相关证件交给我,让我去申请POS机。”据高红振交代,要想申领POS机,就必须要有商户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租赁协议、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等资料。 朋友有家实体店,他就借用朋友店里的手续申请POS机,银行工作人员来核查信息时,朋友出面应付,POS机申请下来后归高红振使用,朋友套现时不收手续费。但开店的朋友毕竟有限,而且并不是每位朋友都愿意堂这浑水,于是高红振就想别的办法。 “我通过朋友认识了‘鑫非常汽车装饰用品商店’的老板,并拿到该店铺的房屋租赁合同,重新注册了一个没有实际经营的‘郑州市金水区美途汽车装饰商行’,美途汽车装饰商行注册地是鑫非常汽车装饰用品店,但没有任何业务,只是为了办理一套工商资料,去骗取银行的POS机。”因为店老板害怕高红振用他们的资料办其他事,高红振就找了多个朋友充当法定代表人变更工商注册,去申请POS机。 “我可以帮他们‘养卡’。”据高红振交代:所谓养卡就是先用自己的现金替持卡人将欠款还上,让信用卡显示正常还款,随后再通过刷POS机等虚假消费的方式把卡上相应额度的现金“套”出来。这样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就正常了,现金转了一圈还是我自己的。这样循环操作下去,持卡人就可以拖延数月不再还钱给银行,也不会产生逾期利息。比如充当“金水区新创艺灯饰商行”“法定代表人”的彭立山,他有两张信用卡,当每月其中一张信用卡到期之后,高红振再从另外一张信用卡上刷2万元,再将钱存入到期的信用卡上,就这样彭立山始终有2万元资金在免息使用。 POS机申请下来后,照例是由高红振使用。就这样,高红振连续假借他人之名又申请了几台POS机,不久他手中已经有8台POS机了。POS机非法套现11700万元 从银行拿到POS机后,高红振本来是想自己用来刷卡套现,后来发现没有多少客户,根本赚不到钱,于是高红振想到了一个响当当的人物王国珍。 2009年,高红振认识了专门做信用卡套现业务的王国珍。当时王国珍就向高红振提出,如果能在郑州申请POS机供其使用,每月7000元租金。高红振找到王国珍(实为刘毅,王国珍是刘毅雇用的马仔),二人达成协议:高红振负责给王国珍提供POS机,王国珍负责组织、联系客户刷卡套现,每月王国珍每台POS机给高红振支付7000元使用费,如果每天刷卡套现金额超出10万元,就按总金额0.25%计算租金。 因害怕王国珍用机器刷黑卡(指通过非法手段盗取别人信用卡信息后制作的复制卡),高红振要求负责保管POS机与银行结算的网银U盾,并且每天查询前一天王国珍刷卡套现的金额,再将银行到账的资金按照王国珍前一天套现的金额转账给王国珍指定的账户。 “外地的POS机想要拿到异地使用,必须进行技术处理,也就是解码,否则该POS机不能使用。”据刘毅交代,商户在申请POS机的时候都会和一部本地座机电话绑定,用来上传POS机刷卡信息,此举主要是为了银行能够更好地管理当地POS机业务。但是POS机一旦进入异地,这个绑定了领取地电话号码的POS机就无法上传信息,也就不能再使用了。但是如果成功解码后,这台POS机在异地使用当地的固定电话就可以将信息传回领取地的银行,实现操作。 自2010年1月,他就开始联系全国各地的POS机,进行贩卖或出租,给一些需要刷卡套现的人提供方便,按刷卡金额的3.5%左右收取手续费从中牟利。其间由专人负责联系全国各地的POS机,收到刘毅处,并有专人老汪负责解码,之后再由刘毅负责安排转账、收钱,对外寄送POS机、刷卡小票等工作,而刘毅的工作大部分安排给了王国珍。 “自2010年以来,我们的P°“机都发往了广西、浙江、福建、河南等地,其中浙江温州、广西梧州、广西柳州、河南郑州是主要地。”在郑州市管城区检察院,王国珍如实交代,“我知道倒卖、出租POS机是犯罪行为。但我离婚了,自己带着一个11岁的孩子,又没有工作,为了多挣点钱给孩子上学,以后别像我一样,我才冒险干这些事情的。” 在整个犯罪团伙中,“老汪”的角色很特别,因为刘毅从异地收来的POS机要想在其他地方使用,就必须经过技术处理,也就是俗称的解码。“老汪”就是负责解码的人,是这个团伙的核心。“老汪能处理全国各个银行的POS机,目前老汪还在通缉中”,案件承办人说。 那么,这个分工明确的“创业团队”究竟套现了多少钱呢?“以‘浩浩床上用品店’的POS机为例,2011年11月,警方对其账目进行了审核,仅在郑州就用这台POS机非法套现650多万元,之后租往天津并转租,又非法套现1000多万元。至案发,‘浩浩床上用品店’的POS机共非法套现1700多万元。”白雪萍说:“其他POS机的套现数额与之大同小异,从2010年底至2011年5月银行停掉这8台POS机为止,在这短短的6个月时间里,该犯罪团伙以虚假经营的方式共计套现11700万元人民币。” 2011年5月,银行停掉这8台POS机并给高红振发出套现风险通知单后,高红振感到压力很大,于是撤回了租到天津的这8台POS机,并将前期的7台交还给了银行,自己就躲在了居民楼内,妄图躲避风头。直到第八台POS机寄回郑州后,高红振鬼使神差般地没有上缴,而是将这台机器留了下来。 2011年8月13日,怀着一丝侥幸,高红振用这台POS机刷了1分钱。“我就是想试试这台机器还能不能用了。这些机器办理下来很不容易,如今都要上缴给银行,心里很挫败。”正是高红振的这一举动,让公安民警抓住了尾巴,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为何出现如此庞大的犯罪团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终端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解释还规定,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情节严重;500万元以上的为情节特别严重。” 白雪萍说:“以高红振和刘毅为首的犯罪团伙在一年多的时间内通过使用多家商户的工商资料,通过欺诈手段骗取银行信任,获得‘郑州市金水区鑫非常汽车装饰用品商店’等八家店铺的房屋租赁协议等工商资料,向工商银行申请了8台POS机。在2010年11月到2011年6月期间通过租借等方式利用这些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非法为他人套现,从中赚取手续费,共套现超过1亿多元人民币,情节特别严重。”发往浙江、广西的POS机使用者苏忠源、杨鹏飞均刷卡套现,其中苏忠源刷卡套现金额经审计达1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现检察院已对苏忠源作出追诉决定。 “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庞大的犯罪团伙呢?归根结底是因为非法套现有市场。据犯罪嫌疑人交代,套现用于个人消费的很少,大宗交易主要以中小企业为主。”白雪萍说,“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一个公司有10个人,老板给每名员工办10张不同银行的信用卡,那么就有100张信用卡。老板用公司房产证作抵押,透支额度比较高,就按每张透支2万元来算,用50张卡来套现,50张卡来还款,这样这个企业就有100万元的无息贷款一直在使用!” “这对企业来说看似是一件好事,其实不然。”管城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赵晓瑜说,“如果一个人用三张1万元额度的信用卡套出2万元钱,用剩下的1万元做备用金,让这1万元备用金不断在这三张卡中流动,这时三张信用卡都会安然无恙。可是如果有一天,资金链断了,那1万元备用金没有了,这样的话三张信用卡都会还不上。这将给金融系统带来非常大的风险。” 管城区检察院侦监科科长杨小兵说:“从社会稳定角度讲,非法套现行为还会刺激地下融资,在金融监管体系外产生巨大的现金流,且无法监控,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地下融资的泛滥,为不正当资金使用提供便利,同时降低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由于非法套现可以获得无风险收益,可能诱使更多POS机特约商户从事信用卡套现业务,给社会信用环境造成破坏,同时诱发诸如信用卡套现、信用卡诈骗、洗钱等各类犯罪行为,使无辜者蒙受损失。” 赵晓瑜说,虽然《解释》已经出台,但是对恶意透支行为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她认为,《解释》体现了对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在审判上宽严相济的政策。“如果恶意透支的人把钱还上了,那么就可以从宽处理。因为诈骗罪属于财产犯罪,行为人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如果他人的财产得到了弥补或者挽回,这说明行为人有悔罪表现。《解释》是有益于被告人的。” “法律的完善必将带来诸多好处,但法律的实施,还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很多主动套现的人自身获益,是不会举报自己的。一旦有了社会各界的支持,我们的社会才能有一个更加优质的金融环境。”白雪萍说。(详细报道请阅读3月上出版的《方圆》杂志) 编后语: POS机非法套现案件暴露出银联在POS机的使用、监管等方面没有得力的审查渠道,造成监管漏洞。 审查单位除审查相关证件的真实性,还应核查申请人在银行的对公账户和网上银行账户,并实地调查申请人的实际经营场所。但实际上,因为利益驱动,POS机发放部门虽已实地了解商户的营业场所、经营范围、税务征收等情况,但由于利益驱动,浮于表面,流于形式。本案中POS机的申请,虽银行工作人员实地考察商户的营业场所、与申请商户人员见面等,但申请POS机人员仍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惰性、假商户地址、假法定代表人,取得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从而成功申领POS机。 此类犯罪危害了国家的金融稳定,使部分货币脱离银行控制范围,增加资金链安全风险,同时放大了信贷风险,当持卡人无法偿付信用卡透支额时,风险最终将转移到银行身上,发卡银行的经营风险将大大增加。 本刊近期将继续报道一系列金融领域的犯罪案件,敬请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