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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金本月自愿缴 交存范围及标准公布

来源:青岛晚报 2012-02-25 15:31:01

    “我昨天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过户手续,缴纳的契税,但房产证要在3月1日之后才能够拿到手中,到时候会不会让我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昨天,青岛市民陈女士给本报打来电话,反映了自己的担心。记者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获悉,对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时限,昨天给予了明确的说法。

    据介绍,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按照建筑面积计算,配备电梯的房屋的交存标准为133元/㎡、未配备电梯及配备电梯且未设地下车库的多层房屋的交存标准为51元/㎡。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是这样确定的:1.对2012年2月29日以前已经通过网上签订购房合同的新建商品房,在办理房屋登记时,自愿交存;以后应按照存量房的有关程序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2.对2012年2月29日以前已经挂牌公示交易的存量房屋,在办理房屋登记时,自愿交存;以后应按照存量房的有关程序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3.在2012年3月1日以后办理网上签订购房合同的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4.在2012年3月1日以后挂牌公示交易的存量房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市物业办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根据“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业主自主管理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的方式。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制定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在小区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7日,并经有利害关系的所占面积及户数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记者 芦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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