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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销售淡季或换季的时候,岛城很多商家便纷纷打出了诸如“大减价”“特价商品”“有赠品”等诱人招牌来刺激消费。然而,当购买的特价商品或赠品由于客观原因需要退换时,消费者们听到的答复却往往都是“特价商品不退不换”、“赠品不退不换”,很多人对此也习以为常。近日,市民高女士就遇到了这种情况,但她却较上真儿了,在向工商人员投诉后,这才知道原来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竟是霸王条款。今日上午,市工商部门发布了六个霸王条款。 遭遇 特价商品不退不换 “牌子上明明写的是10天之内无理由退货,怎么现在又说特价商品不退了! ”2月21日,市民高女士在某家具店购买了2个“特价”柜子,回家摆放时发现尺寸并不合适,便找到商家换货。令高女士没想到的是,工作人员却以“特价商品不退不换”为由拒绝了她的要求。 “当时我买的时候,店里面牌子上写得清清楚楚,十天之内免费退货的,现在我来找你们,怎么就不承认了呢!当初买的时候也没有告诉我特价商品不能退啊! ”与商家理论未果,高女士顿时有种上当受骗的感觉,无奈之下只得向工商部门反映。接到投诉后,工商人员立刻与该家具店负责人取得了联系。 “特价商品的确是不予退换的,当时在收据上都盖着特价商品不予退换的章,而且我们的宣传牌上也都写着特价商品除外。 ”随后,工商人员在店里仔细查看了一圈,这才在宣传牌的右下角看见一排极小的写着“特价商品除外”的字样。商场负责人表示,商家已经将条款告知消费者,因此即使出现问题也无需负责。 记者调查得知,“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已经成为了部分销售行业的潜规则,商家特价处理商品就是以防亏本,为尽快脱手避免麻烦通常会告知消费者不予退换,大多数顾客也基本接受了这一不成文的规定。 说法 降价也并不能免责 对于高女士的情况,工商人员向记者解释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该家具店主应该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责任,而其宣传牌上写的“特价商品除外”的告示也是无效的。 “特价商品并不是瑕疵品,它是商家采取降价的方式进行促销的商品,仍然是合格的商品。所以商家应该保证其应具有的性能和用途。 ”工商人员表示,“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其实是商家自定的霸王条款。同时,部分店家所提出的赠品亦不在 “三包”内的说法也是不合理的,“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当您购买商品附带的赠品出现了问题,仍然可以要求商家履行相关责任。 ” 相关链接 工商公布六大“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1:“本店享有最终解释权” 霸王条款2:“特价商品不退不换” 霸王条款3:“买方在接到卖方提车通知后7日内须与卖方办理交接手续,逾期不办,其预付款作为违约金没收,并且卖方有权将该车另行销售。”“本协议生效后,如因厂家原因导致卖方无法按时交付车辆的,则买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 (车行) 霸王条款4:“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旅行社)及时采取善后处理措施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旅行社) 霸王条款5:“自接收衣服起一个月消费者不来取,衣物损坏、丢失本店概不负责。 ”(洗衣店) 霸王条款6:“除去制作相册的50张底片,其余底片每张收费10元。 ”(摄影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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