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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近日要求对食品包装、标志、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关食品储存条件等进行自查自纠,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并区别于普通食品出售。既没变质又不过期的“临界食品”该以怎样的形式销售,商家和消费者对此又持有何种态度?记者就此进行了走访调查。 临界食品仍“混迹”商场 在岛城几家大型超市内,糕点、奶制品等保质期短暂的食品,仍然打着“买赠”、“让利”的招牌。买一箱牛奶送5包袋装牛奶,买一瓶饮料赠送杯子饭盒……记者发现,赠送的袋装奶保质期为45天,离过期还有6天;赠送杯子大装饮料保质期12个月,离保质期限只有一个月。这样的促销展台前,以青少年和老年人居多。不少人并未注意到生产日期,只是考虑到价格实惠。某品牌饼干半价优惠的价格让不少消费者抢购了几大包,而有的消费者则比较细心,仔细查看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后又放回柜台。 市民陈先生购买了一箱饮料,回家后一看外包装,离保质期只剩一天。“一天的时间,这一整大箱36瓶怎么喝得完呀。商场应该告知消费者保质期马上就要到了,这样我们心里才能有数。” 记者了解到,2007年10月国家工商总局即发布了《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在超市卖场和社区食杂店销售的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须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并作出醒目提示”。但由于此规定不是强制性措施,只是指导性意见,所以不少超市时至今日仍未履行提示义务,大量临界食品跟随消费者的购物篮回到家中,变成了过期食品。 “不明示”已构成侵权 临界食品一旦被不知情的消费者于保质期后食用,将产生很大的食品安全隐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服务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因此,如果商家在销售临界食品时未告知消费者,就有欺诈消费者之嫌,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 有商家表示,何为临界食品概念并不明晰,他们只能在食品距离保质期只有几天的时候做出处理,或促销或退市。也有人认为,按照行业惯例,接近保质期三分之一的商品就算是临界食品了。另外一种说法则是,保质期半年以上的商品到期前15天内需要公示;保质期两年以上的,最后30天是临界期;而保质期仅为一个月的,还剩3天的时候就算是临界食品。 工商部门对此表示,目前没有统一的现行对策,北京市工商局近日出台了《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制度》,青岛商家也可参考执行。 设立专柜重在双赢 目前,维客集团、大润发超市等已在我市率先设立了 “临界食品专柜”。商家表示,由于价格实惠,前期确实吸引了不少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食品因过期而造成的浪费。但时间一长,围观的人挺多,购买的却很少。商家担忧:临界专区是否对消费者有长久吸引力?人们会不会与临界专柜“划清界限”? 营销专家认为,如果为临界食品开设一个特殊的专柜,并且为吸引消费者购买采取降价的方式,无疑会增加商家的运营成本。因为这需要售货员随时挑选出临界食品,贴上新的价格条码,这些增加的劳动力成本是额外的承担,但销售额却不会因此增加。另外,在一些大的商场内设立“临界专柜”尚可实现,而一些小超市原本经营面积就寸土寸金,再辟出专区恐怕难以承受。 专家建议,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配合其他相关制度,如生产厂家的“召回”制度等进行临近保质期限食品的管理,并非每一件食品都要设置专门的销售区域和专柜。同时,商家也应看到设立专柜的双赢效果:“临界食品专柜”扩大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对此一目了然后,可增强对商家的信任感和忠诚度;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提供制度性服务,有利于提升管理水平,以差异化销售扩大市场份额。(记者 王瑜 通讯员 李波 廖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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