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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居民外移 烟台30条新规守护昆嵛山保护区

来源:烟台晚报|转载自烟台好网 2012-02-19 15:04:01

    日前,烟台市政府颁布第124号政府令,公布《烟台市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保护区管理办法共30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分别从保护区管理局的主要职责、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方针、保护区的森林资源保护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三区居民将外移,原有耕地仍可用

    “办法”中明确,昆嵛山保护区内,将根据总体规划,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并在分界线上设立界标。今后,保护区管理局将根据经济发展和保护区实际需要,逐步对核心区、缓冲区居民实行生态移民,外移居民将在生活、生产等方面给予扶持。

    同时,原在保护区内的居民用地,仍可进行生产使用,也可适当开展生产经营和生态旅游活动,但不得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居民的原有耕地,仍由居民依法使用,但不得擅自扩大土地使用面积和改变用途,更严禁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投毒、毁巢、取蛋、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沙)、采脂、采种、采挖等行为。

    若想进入核心区,需国级部门批准

    为确保保护区内的生态多样性,同时不对现有生态造成破坏。“办法”规定,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引入,确需引入的应进行科学论证。禁止开展外来物种的引种试验和野外放生活动。

    “办法”明确,对运抵保护区的植物种子、苗木、繁殖材料以及植物制成品,各类动物活体、死体、衍生物以及动物产品将进行检疫。尤其是核心区内,将禁止任何人进入。确需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遇到伤兽要救护,区内摄影算违法

    “办法”中规定,严禁在保护区内猎捕、猎杀、收购、贩运野生动物。若有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制作标本等需要猎捕、猎杀野生动物的,按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在保护区内,遇到病饿、受伤、受困、迷途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类有救护的义务,但禁止捕、杀。

    “办法”中明确,保护区属国家重点火险区,严禁野外用火。进入保护区的车辆和人员均需进行防火检查,所有火源均需上缴寄存。未配有灭火器具的车辆,将提供灭火工具。

    同时,“办法”中处罚内容包括,未经批准进入核心区的;未经批准在缓冲区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拍摄影片、采集标本等活动的;未经批准进入实验区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拍摄影视作品、参观考察和采集标本的。

    另外,在保护区取土、采石、挖沙、筑坟等破坏自然资源、自然景观活动也将被处罚。其他诸如勘探、建房、采矿、毁坏区内标志或设施等,均属被处罚范围。上述行为,若有违犯,将被责令停止、限期改正或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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