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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感情不和,刘女士与孙某协商离婚,离婚后,法院判决孩子由刘女士抚养,而孙某每月支付孩子500元的抚养费。刘女士再婚后,为了方便称呼和生活,将孩子改姓。“孩子改姓后,前夫以我未经他同意为由,拒付抚养费。”昨天,市民刘女士拨打早报热线82888000说。 孩子改姓惹恼前夫 据刘女士介绍,她2003年与孙某结婚,2005年育有一子,后由于感情不和,夫妻双方于2008年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孩子由刘女士抚养。2012年再婚后,刘女士把孩子的姓改成了现任丈夫的姓,而孙某得知后开始拒付抚养费。 不能擅自给孩子改姓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山东岛城律师所的阮立杰律师,阮立杰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随父姓,可随母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案中的孩子未满10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孩子姓名问题除了与姓名权、监护权相联系外,还与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身份权相联系。在子女未成年前,其姓名更改应由父母共同协商决定。刘女士未征得孙某同意擅自将儿子姓名变更,侵犯了孙某的权利,但这并不能够成为孙某拒付抚育费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名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名。(记者 徐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