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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3月1日起,《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将正式施行,青岛市民的新旧房屋都需要按一定的比例缴纳一笔“养老钱”。 3月起缴纳维修资金 从下月起施行的《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品房屋的购房人应当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屋预售合同时,同时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应当将未出售房屋及拆迁安置房屋的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手房交易时如何缴纳维修资金?根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提交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证明。业主未交存、续交、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也就是说在办理房产证前,需要缴纳维修资金,否则房产证就办不下来。“二手房的维修资金由谁来支付? ”据有关人士介绍,这一方面办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高层133.6元/平方米 据介绍,不论新房还是旧房,只要是商品住宅,所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是一样的。商品房(含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交存标准分别为: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交存;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及配备电梯且未设地下车库的底层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 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标测算,2010年的青岛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高层平均约为1670元/平方米,多层平均约为1020元/平方米,由此计算,高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133.6元/平方米,多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51元/平方米。 资金不够用还要补缴 根据规定,当房屋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的,该户房屋业主应及时足额续交。 不按照规定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怎么办?依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应提交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证明;业主未交存、续交、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 因拆迁或其他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房屋户门号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应当返还业主。 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或拒绝按规定承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 房屋维修资金缴纳方法及标准 商品房 缴纳方法 1.新房。商品房屋的购房人应当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屋预售合同时,同时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应当将未出售房屋及拆迁安置房屋的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2.旧房。旧房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由业主大会确定,然后按照业主房屋的面积大小来缴纳相应的资金,收起资金后由业主委员会缴纳到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设立专门的账户。这个账户下面,再按照每套房屋分别设立单独的账户,这样,将来使用资金时,可以清楚地算清账目。 业主要求自主管理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召开业主大会,经由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 标准 商品房(包括新房、二手房和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交存标准分别为: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交存;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及配备电梯且未设地下车库的底层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 公房 公有住房的购房人应当在办理购房手续时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后,及时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多层房屋售房款的20%、高层房屋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购房人按售房款的2%交存。 新闻提醒 新旧房都须缴纳 昨晨6时,记者来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看到,陆续有市民赶到排队等待抽号,以办理房产证的居多。有一部分是购买二手房的,赶在3月1日前办理过户手续。另一部分是购买的新房,但房产证一直拖着没有办理。许多市民认为,3月1日实行房屋维修基金政策后,担心3月1日后再办理房产证会多交一部分房屋维修基金,所以提前来办理房产证。 按照规定,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都要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即使是在3月1日前办理了过户,今后还是要缴纳这笔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