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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政府出台《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企业节能减排给予奖励。《办法》中明确规定,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循环经济重点工程、节能减排技术的推广和应用、节能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方面,主要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支持方式。 污染减排奖励的具体范围是:对年内创建的省和青岛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环境友好工业企业(园区)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通过青岛市级以上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另外,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燃煤锅炉脱硫、脱硝设施或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30% 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新建或完善在线监控设施(含DCS系统、中控室、工况分析、在线监测设备等设施),与环保部门联网,正常运行,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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